菏泽:民间借贷无力偿还,男子抵押房产被强制执行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1月31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对位于市双河路178号的一处房屋强制执行。
据了解,2014年8月5日,樊某聚与李某、王某芹签订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曹州公证处公正。按照约定,樊某聚应在2015年2月4日前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到期樊某聚并未偿还。截至2015年3月17日,樊某聚仍欠李某、王某芹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36000元,李某、王某芹向牡丹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樊某聚所抵押的房产以清偿其债务。2015年4月10日,牡丹区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公证书,向樊某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樊某聚表示无力履行,同意将自己抵押给李某、王某芹的房产交法院拍卖处置。随后,牡丹区法院依法将其房产拍卖。
因樊某聚未按照生效的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5年4月17日,牡丹区法院向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送达裁定,查封其位于市双河路178号1号楼604室的房产。据悉,在该案执行期间,牡丹区法院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同意不进行估价,以46万元的拍卖保留价进行拍卖。该案进入拍卖程序后,最终以34万元的价格成交。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牡丹区法院决定对该房产进行强制执行。1月31日,牡丹区法院一行人来到该房产处,敲门许久未有人应答,请专业技术人员开锁,门才被打开,一老一少从屋内走出来。经询问,老者是樊某聚的岳母,年幼的是其小儿子。
由于樊某聚因其他案件入狱服刑,其房屋一直由岳母和儿子居住。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其子尚年幼,执行人员并没有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负责该案件的牡丹区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王清峰等法院执行团队工作人员,对樊某聚岳母进行了长达半个小时的劝导。最终,樊某聚岳母同意配合搬家,在法警队员的保护下走出房屋,同意将房屋钥匙交到竞买人的手中。
最终,搬家公司历时三个小时,将樊某聚所抵押房产内的所有物品搬至牡丹区法院为其租住的临时新家中,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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