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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私自焚烧麦茬致人死亡 被告人获刑一年

2015年10月10日 10:59 大众网  评论(人参与

  (通讯员 魏华丽)近日,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自家地私自焚烧麦茬致他人烧死的案件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情

  2015年6月10日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曹县郑庄镇某村自家麦地内烧麦秆,火势随风向蔓延到被害人练某某家麦地内,致使练某某死亡。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练某某生前在火烧现场存活、停留,并有闭目、呼吸、吞咽等动作,结合其全身大面积烧伤,符合生前烧死征象。案发当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曹县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家人与被害人练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万元人民币的调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取得了对方谅解。

  曹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麦田内焚烧麦秆,应当预见可能引起火势失控,而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能够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遂判作出如上判决。

  这是发生在农村的一起因烧麦茬引发火灾导致人员伤亡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犯失火罪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因烧麦茬导致1人死亡,符合立案追诉标准;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据此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今年夏季天气干热伴有多风,我省乃至全国多地都有成熟麦子被烧的报道,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以此案为戒,谨慎处理麦茬、秸秆等农作物剩余物,以防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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