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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公布 最高奖励100万元

2018年01月16日 10:32 齐鲁网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中公布了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通知指出,山东省省节能奖励包括2个类别、4个子项。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各不超过5个名额,给予每个获评单位、成果100万元奖励。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各不超过50个名额,给予每个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10万元奖励。同一个单位同时具备多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进行奖励。

  通知显示,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从山东省用能企业、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等单位中评选。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从山东省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设备、工程项目等中评选。参评单位须为省内注册独立法人。申报单位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纳入全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要完成或超额完成省里下达的各项节能目标任务。

  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用能企业须满足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须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

  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国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5万吨标准煤以上。

  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用能企业须满足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500吨标准煤以上;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须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作出较大贡献,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2500吨标准煤以上。

  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1.5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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