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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新建小区须配套养老用房

A-A+2014年6月17日07:35工人日报评论

  本报讯

  (记者丛民)记者从山东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日前出台规定,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山东省民政厅副厅长周云平12日表示,山东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根据山东省政府5月26日印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山东将放开养老服务价格,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调节作用,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并提出从2014年起,对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项目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或运营)补助。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

  据介绍,山东省早在1994年就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13年底,山东60岁以上老年人口1700万人,总数居全国之首,占总人口的17%,远超国际上10%的标准,并且增长迅速。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2208万人,占总人口的22.3%。目前,养老服务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养老服务供需矛盾仍然突出。

  作者: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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