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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营改增”:超市药店上架费不在其中

A-A+2013年7月14日10:21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原标题:山东济南:超市药店上架费不属“营改增”

  近日,济南市12366“营改增”咨询专线非常热闹,不少纳税人就“营改增”相关问题踊跃提问。济南市国税局对其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和整理,便于纳税人处理相关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 均按3%计税

  问:“营改增”之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根据行业不同区分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区分行业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

  火车票代售点 要“营改增”

  问:火车票代售服务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关于“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注释的规定:“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因此,对于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票务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其他票务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进场费上架费 不属“营改增”

  问:超市或者药店向供货商收取的上架费、展览费、柜台费等,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中的会议展览服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超市或者药店向供货商收取的上架费、展览费、柜台费等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网吧经营 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问:网吧经营属于“营改增”应税范围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网吧经营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范围。

  过路桥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问:“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过路桥费能够抵扣进项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发生的过路桥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郭勇 王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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