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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证券彭晨案再追踪 私募产品变相发售已成潜规则

A-A+2014年5月8日13:04齐鲁网评论

  齐鲁网财经频道5月8日讯 (记者 王路 孙镐东)齐鲁证券近期深陷舆论漩涡,彭晨案再度发酵,私募基金的合规隐患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一时间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5月6日,齐鲁网记者就此事求证了山东银山公安局,公安局回应称确有此事。涉案人员彭晨已经被警方带走,被指控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月7日,齐鲁证券总裁毕玉国接受中证网的采访,毕玉国称,齐鲁证券本身没有涉及“私募理财产品合作模式”相关产品对外推广、销售的情况,案件的发生完全是属于个人行为。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齐鲁证券员工彭晨(已离职)伙同他人,向客户私自销售未经公司批准的产品并给客户造成损失,涉及金额约1.61亿元。核心争议问题有两个,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正常的私募股权投资合法融资如何区分?二是如果存在犯罪事实,齐鲁证券单位与彭晨的个人责任如何确定?

  揭秘齐鲁证券基金产品的审批发行流程

  5月7日,齐鲁网记者就此案有关问题采访了齐鲁证券风控合规部门负责人李恒第。

  李恒第表示,代销金融产品的销售要走严格的流程。产品方案由相关部门申报后需要经产品风险评估、决策等层层审核,经总部批准后才可进入销售阶段。客户需要经过正规的销售渠道才可以购买到。

  在产品存续期,齐鲁证券根据产品合同约定定期进行自查,从产品管理人处获取产品投资状况的信息,并将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各产品管理人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公示,让投资者知晓产品运维情况。

  私募产品变相发售 成业内默许潜规则

  据知情人士透露,一方面,私募基金的合规隐患涉及到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出现兑付危机影响众多人的利益,由于私募基金投资的隐蔽性、运作方式的相对灵活为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违法操作提供了可能,原本只能向特定对象发售的私募产品直接或变相地向社会公众发售,有些甚至利用公募基金的渠道进行公开销售。

  另一方面,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彭晨案的情况属于当下私募市场份额销售中的常见现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难于认同。业内对其所引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调查保留不同意见。

  律师:多项因素判定责任 齐鲁证券或被牵连

  记者咨询了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的王春峰律师,了解有关此类案件的责任认定情况。

  王律师告诉记者,责任认定需要判断的因素比较多,其一是涉案人员是否利用公司的职务之便获取利益;其二,所获利益归谁所有。这些都是此案中界定齐鲁证券和彭晨责任认定的关键条件。

  此案具体判定还需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等步骤,关于本案更加详细的内容,齐鲁网将继续关注。

  相关链接: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和认定:

  记者了解到,基金按照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募集可分为公募和私募。

  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

  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

  同时,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的要求方面比公募基金低的多,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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