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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立法管理城市公园广场

2021年08月17日 11:05 新浪山东 

  根据市政府2021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淄博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审查修改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8月13日至9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城区内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和维护活动。法规规章规定的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动物园等不适用本办法。该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供公众游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开展公益性活动的公共绿地和休闲场所。该办法所称城市广场,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供公众文化娱乐或者开展公益性活动等并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的开放性城市空间。

  禁止在城市公园、广场内经营歌舞厅、私人会所等非面向大众服务的场所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举办营利性促销活动。在城市公园、广场内开展公益性活动,活动举办者应当向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说明活动内容,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城市公园、广场的绿化景观环境和各种设施。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大型公益性活动举办者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同时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划定的声环境功能区和相应的环境噪声限值,在城市公园、广场内设置告示牌,公示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及开展有关活动的时间。在城市公园、广场内组织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服从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开展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相应的环境噪声限值,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发现违反环境噪声限值的行为,应当及时说服教育、劝阻告诫。劝阻无效的,应当报承担生活噪声污染执法的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除执行任务的警犬、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外,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危害性的宠物进入城市公园、广场。

  禁止非机动车、老年代步车和机动车在城市公园、广场内行驶,但下列车辆除外:老、幼、病、残者专用的轮椅和婴幼儿车等非机动车;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电力、水务及通信等作业车辆;城市公园、广场养护管理作业车辆,城市公园、广场观光车辆。设有并开放自行车道的城市公园,允许未安装动力驱动装置的自行车进入自行车道骑行。作业车辆进入城市公园、广场,应当按照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速和路线行驶。

  游人进入城市公园、广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城市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攀、折、钉树木,采摘花果、刻划树皮、践踏地被等破坏绿化的行为;擅自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焚烧杂物、晾晒物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捕鱼、滑冰、轮滑、露营、投喂动物等行为;在建筑物、构筑物、园林小品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画、吊挂,擅自张贴、悬挂、散发各类宣传品,擅自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设施等破坏景观或者影响环境的行为。

  鼓励公园、广场内的公共厕所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和新型的节能节水技术,应当合理规划男女厕位比例、第三卫生间数量,配备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设置符合标准的母婴室,保障残疾人、母婴、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用厕需求。

  (来源:淄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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