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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厅原副厅长单增德受贿737万被判15年

A-A+2014年11月15日09:03济南时报评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单增德索贿4次,索取他人财物共计66.9875万元,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2 帮人升职、支持工作,都是受贿的“理由”

  法院判决书显示,单增德曾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晋升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费用。

  2006年4、5月至2009年春节后,单增德利用担任中共莱芜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中共莱芜市委常委、莱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时任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的刘某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先后11次收受刘某某所送人民币、购物卡,共计25万元。

  2006年4、5月份至中秋节前,单增德先后在其办公室、济南某酒店分5次收受刘某某所送现金,每次2万元。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春节过后,单增德在其办公室共收受刘某某所送人民币4万元和5张面值2000元的莱芜市馨百超市购物卡。

  2008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单增德利用职务之便,为先后任莱芜市莱城区副区长、宣传部部长等职务的张某某在职务调整、工作支持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张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帮忙”评优评重点,也能收车收卡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至2010年春天,单增德利用职务便利,为山东省科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莱芜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交易中心与城建档案综合楼、莱芜市中医医院病房楼、山东鲁中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中公司)鲁中大厦等装修工程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于某某所送人民币,并要求于某某为其免费装修房屋,共计折合人民币29.9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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