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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改姓规定不同

A-A+2014年10月28日08:36新京报评论

  各地改姓规定不同

  新京报记者梳理相关资料发现,湖南省、浙江省、山东省均根据当地颁布的“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江、山东为试行)处理公民姓名登记管理。

  广东省目前没有专门规范公民选取姓氏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副处长介绍,“考虑到实际需要,2003年省公安厅批复,在四种情况下,公民可以更改姓氏。”

  而四省列举的“公民可更改姓氏”的情形数量也不一致。广东、浙江为4情形,湖南为7情形,山东为5情形。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以上四省的规定虽然不尽相同,但也具有一些共同点:如四省都对婚姻关系及收养关系变更作出了规定;广东省和湖南省都对宗教名世俗名更换作出了规定;湖南、浙江、山东都指出了对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况也可进行变更登记。浙江省与山东省都指出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应“从严掌握”。

  “草案有助厘清争议”

  “姓是家族传承的代码,显示着家庭系谱,同时还为民事交易活动和其他人类活动提供方便。每个人都有姓名权,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由父母代为行使,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指出,我国法律也是如此,原则上孩子应当从父姓或从母姓,同时,法律也要为一些特殊情况开口子,要尽量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法研究专家夏呤兰认为,民法通则是保护性规定,侧重说明公民享有姓名权;婚姻法是赋权性规定,侧重说明父母双方有权协商子女的姓氏,两者是不矛盾的。对于父母协商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子女成年后要求改姓的情况,婚姻法没有作出排除性的规定,但中国的姓氏传承具有文化传承意义,从这个角度讲,赞成公民在父姓或者母姓中选取姓氏。

  “此次草案明确姓氏问题,有利于各地区不同的规定进行整合和统一。”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许荣律师认为,从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以及规范我国户籍、信息管理制度上看,是非常及时且有必要的举措。“草案的出台,可以为各派出所实行姓名变更登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厘清之前存在的争议和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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