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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姓申请五花八门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A-A+2014年10月28日08:36新京报评论

  改姓申请五花八门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学术界和当事人对民法、婚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准也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一些实际困难。

  纪念乔布斯改姓遭拒

  如今,越来越多的公民提出使用姓名权的主张。此种情况之下,公民行使姓名权的主张与法律对姓名权保护的限制的不明确,产生了碰撞与争议。

  2012年8月浙江衢州一对“果粉”(苹果的粉丝,简称“果粉”)夫妇想让自己刚出生的孩子姓乔,以纪念乔布斯。然而,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其中明确指出,新生儿在户口登记时的姓名,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这对夫妇想让孩子姓乔的要求被公安机关拒绝。浙江衢州信阳派出所据此规定,最终拒绝了孩子父母为孩子改姓“乔”的申请。

  中山大学法学教授张民安介绍,实践中,的确遇到一些父母为孩子取他姓的特殊事例,如有人为了标新立异,将孩子取姓为“点”。有的孩子姓“李”,父母要求将孩子姓拆分为“木子”;孩子姓“麻”,拆分为“广林”。还有的父母因受他人恩惠,为了感恩,希望将其孩子随恩人的姓。除此之外,还有因风水原因而要求改名的。

  新京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各地派出所户籍科在登记居民变更姓名时,要求不尽相同,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准也不同。依据我国于1958年公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变更姓名时,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何种情况下允许变更姓名,何种情况下不允许,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公安机关无论同意还是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都无章可循,容易陷入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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