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同城|美食|旅游|汽车|城市|教育|健康|读图| @新浪山东|惠购

|邮箱|注册

新浪山东> 资讯 >山东资讯>正文

招远“全能神”血案宣判细节:驳回正当防卫辩护

A-A+2014年10月11日12:33人民网评论

  原标题:山东招远“全能神”血案宣判细节:驳回正当防卫辩护

  (山东)烟台市中院今天上午公开宣判招远“5.28”案件,五名被告人均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其中张帆、张立冬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吕迎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巧联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在审判书中公开了已查明的被告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的事实。

  法院查明,被告人吕迎春经教徒介绍于1998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被告人张帆于2007年通过阅读“全能神”教义开始接触并信奉“全能神”,2008年结识吕迎春,并先后将张立冬、陈某某(张帆之母)、张航、张某等家人发展为“全能神”教徒。此后,吕迎春、张帆多次在各地纠合“全能神”教徒聚会,并在境内外网络空间内制作、传播有关“全能神”的文章97篇,空间访问量共计17万余次。

  2010年,被告人张立冬听从吕迎春、张帆指使,自愿将家庭财产1000余万元以“奉献”给“教会”的名义,存于吕迎春、张帆。2014年,吕迎春、张帆指使张立冬将张巧联发展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

  针对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提出的“全能神”组织不属于邪教的辩解,法院认为,通过其教义、书籍和组织活动方式,应当认定“全能神”组织系冒用基督教名义的非法组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邪教组织”的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邪教组织。

  针对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亲属质疑被告人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请求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作案前日常行为和参与社会活动正常,作案时犯罪逻辑思维正常、目的明确,对犯罪对象和犯罪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整个犯罪过程意识清晰、明确、完整,归案后及庭审中接受讯问应答切题,供述符合逻辑,有自我保护能力,应当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而针对张帆、张立冬、吕迎春以杀人是遭受“恶灵”超自然力量袭击后采取的正当防卫的边界,法院认为其说法有悖于基本科学知识,又与社会大众对事物的基本认知和判断相矛盾,系其利用“全能神”邪教教义编造的荒谬言论,不能成立。除此以外的其他涉及主要犯罪事实认定的辩解也被驳回。

  法院采纳的辩护意见包括:被扣押的“保时捷凯宴”小型越野客车系张立冬生活用车,不应作为犯罪工具予以处理;张航、张巧联系从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对证人张某的证言取证程序不合法,因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7月22日,烟台中院立案受理了招远“5.28”案件,并于8月21日开庭公开审理。张帆、张立冬等5名被告共委托9名辩护人,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媒体记者等旁听了审讯。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5名被告人为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向被害人索要电话号码遭拒绝,即指认其为“恶魔”,残暴地将其杀害,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吕迎春、张帆、张立冬3名被告人明知“全能神”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并被取缔,仍继续组织、纠集“全能神”教徒聚会,利用互联网、计算机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刘茸)  

  【更多热点请上新浪新闻APP订阅山东新闻 齐鲁事尽在手中】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城市|汽车|美食|时尚|旅游|同城|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山东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