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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生忧家乡变癌症村 官方:地下水硝酸盐氮超标(4)

A-A+2014年9月17日10:30人民网评论

  【网民留言】

  您好姜省长我是山东莘县樱桃园镇薛屯村老民办教师的儿子,母亲于2014年年初做了登记核实,根据鲁教人【2013】2号文件,2014年1月份将补助发放到位,时至2014年8月份的今日仍未发放到位,试问教育局的领导都在做什么良心何在,如果继续敷衍百姓,我将此事举办到纪检委反应腐败行为,望省里领导重视此事。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反映的问题,莘县教育局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莘县教育局根据鲁教人发【2014】1号文件精神,于2014年6月20日将原民办代课教师信息审核完毕。公示3天后,6月25日将所有信息报送到聊城市教育局。同时,将符合条件、应领取教龄补贴的人员名单及详细信息报送到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复核。目前正在复核中,请耐心等待。如有问题,可直接到县教育局进行咨询、查询。

  【网民留言】

  姜书记:您好,我们是聊城市东昌府区于集镇任寨村民,前几年国家投资为农业生产提高给我们农田里通了电打了机井,农民浇地插上电卡就可以了可方便啦,老百姓真的是感谢党的好政策。可村支书利用职务便利雁过拔毛,村民必须在他家买电,国家定价0.5927左右,他每度电加价到一元钱卖给村民,给我们增加了不小的负担,每户大概年多支出三百元。他还公开在喇叭上喊别的村卖到1.2元了他这够便宜的了。老百姓真的很气愤,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政府光学习开会了没人关心关心群众身边的事,希望得到您的关注,让百姓安心农业生产。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反映的问题,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于集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任寨村于2012年实行农田电力整改,经过改造,全村实现插卡即时灌溉,极大地方便了村民。经调查,农业灌溉电价为每度电0.5927元。但是正常的变电器损耗、电缆损耗、机井维护维修、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需用电者按用电量公摊。经村委会研究、测算,定价为每度电1元钱。镇政府已通知村委,向村民通告解释这一情况。希望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

  【网民留言】

  我们是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韩集乡怪李村村民,反映问题如下:1、2014年初,济聊公路占地260亩,实际300亩,差额40亩地,差额部分补偿款、青苗费共计172万元;2、占地260亩,共计补偿款988万元。3、以上款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答复已拨付,但至今未发放到农民手中,市、区、乡级政府以及村委会无说法,为此请领导给予查实,给村民一个说法。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反映的问题,聊城高新区韩集乡人民,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济聊一级路是聊城市重点工程项目。设计规划宽度为160米(含原有老路面、沟宽度共计26米),征地、房屋拆迁赔偿由地方财政承担。高新区按照134米拨付的赔偿款,韩集乡从一级路占用沿线各村耕地实际出发(扣除原有路面、沟的宽度共计20米,乡财政出资兑补6米的赔偿款)按照140米宽度拨付的赔偿款是您反映的占地260亩。怪李村全部占地面积确实为300亩(含原路面、沟),但扣除后由聊城高新区规划设计院利用卫星定位测量的实际占地面积为249.86亩,加上韩集乡财政兑补的10.5827亩,实际补助面积260.2477亩。

  高新区的征地赔偿标准为3.8万元/亩,高新区以本金代管10年,10年内每年支付本金利息(前五年按5%的利率,后五年按7%的利率)的方式已经兑付到群众的手中。

  【网民留言】

  老领导退职补助十几年未发,明水镇领导派给牛排村景观石头几十万!请领导关照老干部!补发欠了十几年的退休补助款!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反映的问题,章丘市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走访调查,您所反映的景观石系章丘市明水街道牛牌村委自行购买,2011年,为美化村民居住环境,村两委在集体研究决定的基础上,花1.8万元购买景观石,非上级指派或摊派。据了解,明水街道老干部工资一直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不存在拖欠现象。牛牌村村干部工资也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根据村里的经济收入状况,对村内从一线退下来的村干部,每年逢年过节村委都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照顾。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严格落实有关制度,促进村(居)规范和谐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街道、村(居)工作的关心关注,真诚希望您继续对我们工作进行监督。

  【网民留言】

  尊敬的姜书记:您好!我们是济南市平阴县前阮二村的村民,今天给你写信主要就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前阮二村在黄河滩区全迁村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向您反映,以求得到您的帮助解决。

  平阴县前阮二村自1976年被国家黄委定为黄河滩区全迁村,是由县规划局公示,新村全部为独院二院楼,总共441户,前期已有324户已住进二层楼。2011年村两委换届后,未经过村民同意,随意修改规划,将剩余村民的二层楼规划建设用地改为建高层住宅楼,并强迫村民住高楼。 现在向领导反映以下问题,请政府调查处理。

  1、村委会违规操作,没有宅基地的40户居民入住新村规划的独院二层楼,却强迫有宅基地的村民入住高层楼。2、自搬迁至今,村两委干部中没有一户入住高层楼,为什么逼迫村民住高楼?3、新村建设用地指标被大量挤占、挪用。平阴县政府2000年第25号文件批给我们新村建设用地13.03公顷(196亩)。无宅基地却建盖独院二层楼的近40户,其挤占建设用地面积近20亩;老村天主教堂占地面积不足1亩,而新村已建天主教堂占地近5亩;另新村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占地8亩多。试问我们新村的独院二层楼的宅基地为什么没有了?被挤占?被挪用?这是由哪个部门批准的?作为我们老村未搬出的村民该怎么办?每逢下雨下雪天气,老村房屋漏雨,道路积水,无法进出,生活极其困难,我们已经不能再等下去了!我们都是前阮二村的村民,同为一个全迁村的村民,为什么会有不平等的待遇?我们只是争取自己应该得到的合法权益。仅此而已!欢迎诸位领导前往济南市平阴县前阮二村的旧村、新村进行实地考察!!并恳请领导派出工作组,畅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不要将群众路线教育只停留在口头上或会议中。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反映的问题,平阴县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走访调查,前阮二村属于黄河滩区迁建村,共有村民442户,从2007年开始通过村民自治程序,以土地置换形式开始迁建新村,2009年与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并轨实施,研究并制订通过了《前阮二村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充方案》,2010年安置村民324户,2012年安置村民102户。

  一、2008年10月20日前阮二村通过村民自治程序,通过了《前阮二新村建设实施方案》,其中第3条规定:“一户有两个或以上年满18周岁的本村男性村民,如旧村只有一处旧宅基地,可向村委提出建房申请并交纳6000元宅基款,然后村集体在新村为其安排一处宅基”。前阮二村共有28户村民按照此规定在新村房台上落实了宅基地,分得住房,并非您所称的40户。

  二、2008年前阮二新村建设开始时,部分村民不认可,多方面做工作无效,当时村两委召开两议会,动员村两委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带头搬迁,因此村两委干部在一期安置时均分得二层楼房(一期规划安置二层独院楼房),在此带动下,新村建设逐步发动起来。后因建设指标用完,2011年,前阮二村经村民自治程序表决通过,在房台西盖3栋5层的多层楼,用于安置旧村未搬迁的118户村民,先后有102户村民自愿签订搬迁协议,并拆除房屋,从旧村搬迁到多层安置楼。

  三、您反映的2000年第25号文,实际是平阴县人民政府平政字[2001]25号文《关于同意前阮二村实施2001-2016年村庄建设规划的批复》:“到2016年,人口要控制在1036人之内,村庄建设占地不得突破13.03公顷”。此文属于村庄建设用地规划,不是批复实际建设用地指标;教堂、幼儿园等用地属于公共建设用地,没有占用村民宅基地指标。 目前,前阮二村保留您在旧村的宅基地、出入道路、用电等生活设施,不再做拆迁动员,但作为前阮二村的村民,如同意村安置方案,锦水办事处将积极督导前阮二村尽快予以安置。

  【网民留言】

  平原县龙门镇挖龙门水库,去年占地动工,把我们的耕地给挖了,2013年给了青苗款。占我们的耕地连合同都不公布,说是每年每亩1200元给我们,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给。到现在为止,什么说法也没有。不知道是哪一级政府给卡了,占我们的地款。求姜书记在白忙之中给问问,能给我们个明白话。千谢万谢。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反映的问题,平原县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2013年3月,平原县按德州市国土资源局(德国土资字〔2013〕52号)《关于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德州市续建配套工程旧城河供水单元平原县供水工程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德州市发改委(德发改农经〔2013〕224号)《关于平原县<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德州市续建配套工程旧城河供水单元平原县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1〕175号)《关于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续建配套工程规划的批复》的水库批复建设的文件建设龙门水库。龙门水库建设总占地2475亩,占龙门街道办事处土地2444.48亩,其中东库区占地984.29亩,有许铺土地467.53亩,镰把张土地358.06亩,林庄土地158.7亩;西库区占地1460.19亩,有姜庄土地949.9亩,许铺土地510.29亩。 经调查,平原县龙门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代表平原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30日、9月23日分别与东库区、西库区占用土地涉及的村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按年度给付土地补偿款,每年每亩12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与12月31日前分别给付当年度补偿款的50%。

  2013年7月21日给东库区占地涉及的村民发放了地上附属物补偿、青苗补偿及2013年下半年的土地补偿款。2014年6月30日前又发放了2014年上半年的土地补偿款。2013年8月26日给西库区占地涉及的村民发放了地上附属物补偿(因在秋收后施工,没有青苗补偿),2013年9月29日发放了自10月1日后6个月的土地补偿款。2014年6月30日前又发放了3个月的土地补偿款。 截止2014年6月30日,按《协议书》的约定,土地补偿款全部发放到位。

  您所称占用耕地至今没有说法的问题,建议您可到龙门镇党委政府将您的情况详细告知,以咨询具体土地补偿款发放情况。

  【网民留言】

  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德政发〔2011〕22号),要求,实行新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原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各种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新的基础设施配套办法将各种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全部归并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实行集中收取,统一管理,引入项目建设成本,计入房价,购房者不再单独缴纳专项开口费,而宁津县福宁一号小区还在继续强制征收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反映的问题,宁津县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德州市政府〔2014〕2号文件精神,宁津县研究制定了《宁津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在该办法实施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商品房,对外销售时,已与购房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且在合同中约定缴纳专项配套费的,应当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在该办法实施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水、电、暖等各项开口费,列入成本,计入房价,不再向购房者单独收取。 经查,福宁一号小区建设共分四期,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计456户。该小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目前该小区已建设完毕,并于2014年7月份向购房者交付使用。福宁一号小区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宁津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前取得的,该小区的水、电、暖等专项开口费在备案销售时未引入成本,计入房价,因此,购房者需在房价外另行缴纳以上专项开口费。请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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