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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生忧家乡变癌症村 官方:地下水硝酸盐氮超标(3)

A-A+2014年9月17日10:30人民网评论

  【网民留言】

  领导你好:淄博沂源计生委有20年工龄的人员在1999年被当临时工下放。由于在工作期间户口已经农转非,没有土地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无缘被下放后至今没有任何说法和保障。另外这样的事情只有沂源县存在。曾经多次找上级部门询问,都被当地计生委扣押。我们这批人员有106名,想问一下领导,我们为什么有这样的待遇。我们非常期盼您的回复。致敬!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反映的问题,沂源县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查,1999年沂源县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和超编超计划人员的通知》(鲁人〔1998〕130号)的要求,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共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1433名,其中106人为计生临时工。该部分计生临时工为各乡镇自行录用,在清退时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个人工作年限等情况,均给予一次性补助。县计生局多次面对面解释政策,也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不存在扣押问题。请您谅解。

  【网民留言】

  拆迁赔偿一平380元,强制性的,小区没建好之前叫农民自己找地方住,三年了,小区还没有建好,拆迁赔偿款380一平是不是很少?小区如若建好,我们被拆迁的农民要900一平购买?村委会长期大门紧锁,全村反应问题一直无人受理,望在此,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回答,谢谢!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在人民网留言反映的问题,滕州市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经调查了解,您所反映应系滨湖镇荷塘月色小区拆迁建设项目,现就具体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拆迁补偿问题。该项目被拆迁人的房屋补偿范围以主房、配房为主。补偿标准依照《关于公布<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枣价费发[2008]164号)文件和滕州市人民政府批复(滕政字[2012]4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两层楼房650元/m2,一层砖混500元/m2,砖木结构390元/m2,土木结构250元/m2,院内附着物按主房、配房赔偿总额的15%一次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住宅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对于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给予300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算起。

  (二)关于回迁安置问题。被拆迁人回迁安置的房屋为多层楼房,新房面积按摸底丈量登记的主房、配房面积之和为对等安置面积,双项作价,各自找差。对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人员,可享受人均50平方米的回迁优惠价房,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具体为:选房面积大于对等安置面积且不超出人均50平方米,超出对等安置面积楼房均价为780元/㎡(经计算,新建楼房综合成本价为1360元/㎡);选房面积大于对等安置面积且又超出人均50平方米,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面积楼房按市场价计算(新建多层住宅楼房市场均价为2300元/㎡)。储藏室回迁优惠价为580元/㎡。荷塘月色小区建设项目制定的回迁安置房屋价格远低于成本价和市场价格。

  (三)关于小区尚未建好问题。该项目自2012年7月动员村民搬迁,2013年6月全面开工建设。目前,安置区内在建64幢楼房已全部封顶,35幢正在装修,按项目进度,预计2014年12月份将全面竣工。

  (四)关于村委会长期大门紧锁,反映问题无人答理问题。为做好被拆迁村民的思想安抚工作,滨湖镇要求所涉被拆迁村两委充分利用公开张贴、广播、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同时告知广大村民可以到村委会、所辖办事处、镇政府咨询或反映问题。

  【网民留言】

  尊敬的领导:您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觉得有权利和义务向党和国家反映一下梁山县杨营镇高楼村的良田非法占用问题。3年前,高楼村的人均耕地1.7亩,三年过去了,这里有地的农民所剩无几。耕地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片片的工地,这可是数千亩良田啊,实现可惜。忘有关领导和部门为了中国的未来调查之。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反映的问题,梁山县委责成县国土局、杨营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杨营镇属于国家重点镇、省级中心镇、第二批省级示范镇。高楼村系镇驻地村,现有人口1851人,耕地2217亩。经调查,在农民自愿和承包权不变的情况下,高楼村部分土地进行了流转,有效地增加了农民收入。 另经核实,在杨营镇高楼村范围内,近几年共涉及占地企业3个,分别是:万达碳素有限公司、山东德林有限公司针状焦项目部和梁山新翔工贸有限公司占地。上述3个项目的占地情况为:

  1、万达碳素有限公司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12】288号文件批复,批复面积74.001亩;鲁政土字【2012】405号文件批复,批复面积9.99亩,属合法用地。另有56.9亩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土地性质为预留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梁山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于2012年4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与当日立案调查,之后按照法定程序于2012年5月1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梁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12日将此案移交到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山东德林有限公司针状焦项目部用地,未经批准,属违法用地,梁山县国土资源局已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已停止建设。

  3、梁山新翔工贸有限公司占地未经批准,属违法用地,梁山县国土资源局多次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已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查处,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案已于2014年7月19日移交到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网民留言】

  我是山东省汶上县一名普通创业者我叫张会路,我们这里主要开采花岗石,石材的下脚料到处堆放污染了环境还占用了大量的耕地面积要是遇上刮风扬尘满天都是,我能利用石材下脚料来生产一种新型节能的建筑用砖,蒸养砖。这种砖能用于建筑的承重墙使用加快城市建设废物利用还保护耕地,我希望能通过我的利用让汶上的天空更加绿色,现在只有技术没有资金上级能帮忙扶持一下,我替汶上人民谢谢省长大人。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反映的问题,汶上县苑庄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的家庭条件比较困难,父母离异,镇村已为您父子俩办理了低保。您目前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车辆维修生意。您今年以来想利用汶上县白石镇的石材下脚料生产一种新型节能砖—蒸养砖,但自己没有资金,上项目遇到了困难。苑庄镇政府经过咨询人社部门,您既不属于返乡农民工,又不属于大学生创业,政府目前没有对您这种情况创业进行资金扶持的政策。

  鉴于您目前的实际情况,汶上县苑庄镇政府通过做您堂叔张衍生(苑庄镇尹村村支部书记)的工作,让其帮助您向信用社等银行部门申请部分贷款,支持您创业,您对此表示满意。

  【网民留言】

  该公路属于县际公路,分属于定陶县和牡丹区,从定陶姑庵到牡丹区沙土镇,连接327国道和定丰公路两条国省道,因为不属于一个县,长期以来没人修理,大坑小洼基本全部损坏,附近群众长期向上反映却一直没有修补,严重影响了群众出行和生产生活。建议领导关注一下,尽快有部门组织起来,哪怕地方群众集点资,先修补修补也好啊。 谢谢!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对于您在人民网反映的修路问题,菏泽市交通运输局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回复如下:

  您所提及的姑沙路定陶段属县道,全长18.6公里,路面宽度7米,三级公路标准,1997年建成通车,由于当时修建标准低,超重车辆多,道路路基变形严重,出现较多坑槽。姑沙路牡丹区段属村道,全长3.6公里,路面宽4米,1998年建成通车,该路由于超过服役年限,路面损毁严重,虽经多次修补,道路通行状况仍未得到好转。 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由于定陶县财政困难,近年来一直未将姑沙路定陶段列入改建计划,市交通运输局已督促定陶县交通运输局抓紧安排养护人员先用砖碴填补坑槽,维持道路的通行,并督促定陶县交通运输局积极向县政府汇报,筹措配套资金,力争2015年开工建设。对于牡丹区境内村道,市交通运输局已督促牡丹区交通运输局和沙土镇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力争今年开工建设,现正筹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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