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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企业蓄意抬高药价将被曝光

A-A+2014年9月2日13:49齐鲁网评论

  原标题:山东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企业蓄意抬高药价将被曝光

  齐鲁网济南9月2日讯(记者殷明姝)今日,山东省政府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4号文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的企业名单将被曝光。

  确保每个乡镇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

  《意见》指出,山东将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继续巩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认真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等政策。要将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严禁网下采购和超比例采购非基本药物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的基础上,允许各市卫生计生部门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中遴选确定一定数量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充药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实行省级网上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各市应优先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常用药品中标产品和低价药品清单中遴选补充药品,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药品的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占所有药品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的比例均不应高于20%。强化监管措施,严禁网下采购和超比例采购非基本药物。

  蓄意抬高价格企业名单将被曝光

  《意见》还指出,将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省卫生计生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

  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收入挂钩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按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奖励工资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考核,结合不同岗位特点,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的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当地政府给予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在农村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人次

  记者了解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不超过10元/人次,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支付不得超过2元/人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人次,个人支付不得超过1元/人次。

  一般诊疗费的制定要严格核定治疗疗程服务费用,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对一般诊疗费按人次实行总量控制,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总量指标,防止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发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4号文件

  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4〕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有效解决新体制机制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巩固完善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一)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继续巩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认真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等政策。要将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步落实省统一规划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政策。逐步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二)调整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的基础上,允许各市卫生计生部门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中遴选确定一定数量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充药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实行省级网上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各市应优先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常用药品中标产品和低价药品清单中遴选补充药品,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药品的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占所有药品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的比例均不应高于20%。强化监管措施,严禁网下采购和超比例采购非基本药物。

  (三)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坚持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对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试行统一定价;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对已达到国际水平的国产仿制药,在招标采购方面给予支持,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实施新标准新规范,提高基本药物质量。

  (四)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中标生产企业是基本药物配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直接配送或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合理引导药品配送关系的建立,优先选择规模大、网络广、服务优、信誉好且具备现代物流能力的配送企业,提高配送集中度。加强药品配送行为的监管,防止独家配送、垄断经营等行为的发生。落实基本药物货款省级统一支付政策,加强对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的监督,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

  (五)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省卫生计生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

  (六)加强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和监管。开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及处方集规范化培训,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作为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必修课,列入基层医务人员执业考核内容。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规范医师临床用药行为。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一)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市规模的变化,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由县级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并会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统筹安排、动态调整。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坚持因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合理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探索全科医生"县管乡用"模式。鼓励县(市、区)探索开展卫生人才"县乡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县域内医疗卫生人员统筹调配使用。完善落实针对全科医生的优先聘用、提前报考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拓展基层卫生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四)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创新考核制度,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坚持日常监管与年终考核并重,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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