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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改22条全文发布(2)

A-A+2014年8月8日13:51山东政府网评论

  8.发展金融中介服务。大力引进培育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证券咨询、保险经纪等服务组织,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专业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商业保理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引进培育金融软件企业和金融服务外包产业。推广建立市县金融服务中心、金融超市,做好投融资信息发布、金融产品推介、政策咨询、财务顾问等服务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司法厅、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扩大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范围,积极审慎地探索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有序对接民间的资金供给和需求,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引进中介机构提供民间借贷登记、合约公证、资产评估等服务,吸引各类投融资机构入驻,规范开展业务。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通过扩大注册资本金、提高主发起人出资比例、私募融资等方式,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竞争力。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和风险预警,坚决遏制脱实向虚和非法集资。(省金融办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等参加)

  三、做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金融服务

  10.深入推进县域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把优化“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作为县域金融创新发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在县域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总结县域金融创新发展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推广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农业农村新型生产经营方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建立农村产权评估、收储、流转、处置服务平台,促进农村抵押物创新。鼓励银行业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健全订单农业信贷担保机制。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拓宽县域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或利用债务工具开展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发行涉农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大力发展服务于农业产业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小微企业和产业集群的保险业务。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支付结算环境,不断完善电子支付结算网络。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广覆盖的农村征信系统。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发挥金融、财政和产业政策协同作用,扩大小微企业境内外融资来源。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等综合性服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金融服务。制定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意见,加快形成与企业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发展新模式。完善科技金融外部评审制度。支持在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商业银行支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保险专营机构等,发展由金融机构、创投企业、中介组织等组成的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集团,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金融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开发推广新型科技保险产品。引导暂不具备公开上市条件、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到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融资或股权质押融资。探索多元化股权投资流转退出机制,促进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省科技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不断提升对重点行业和地区的金融服务能力。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支持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落实差别化的资金扶持政策。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创新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促进新型城镇化有序快速发展。推动全省重点区域带动战略的有效实施。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着力加强与海洋生物、海洋工程、海洋运输、涉海旅游等相关的金融服务创新,完善海洋产业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开展海域海岛使用权交易试点,加快发展青岛国际航运交易所,积极推进航运资产证券化,落实国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着力增强对小微企业、环保产业、生态高效农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在省会城市群经济圈、西部经济隆起带等区域,按照夯实基础、扩大规模、提升水平的思路,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局、省金融办等参加)

  13.建设济南区域金融中心和青岛财富管理中心。依托济南省会城市地位和金融资源优势,加快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着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全方位打造区域性的金融管理中心、金融机构中心、资金结算中心、金融交易中心、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努力将济南建设成为立足山东、辐射周边省份、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黄河中下游地区金融中心。利用青岛市已有基础和蓝色经济区龙头地位,做好机构培育、市场建设、政策创新、环境营造等工作。突出发展以财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高端金融业务,吸引国内外投资理财机构和金融机构聚集,把青岛市建设成为国内领先、面向国际的新兴财富管理中心。(济南市政府、青岛市政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

  14.引进金融投资类机构。鼓励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我省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开展业务创新。争取所有政策性银行均能设立山东分行。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专业机构。引进境外知名金融控股集团、主权财富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来我省设立投资基金和分支机构。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参股我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外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外办、省台办、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跨区域金融合作。推进中日韩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金融业务先行先试。抓住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契机,争取将青岛市列为自由贸易区金融先行试点城市,逐步建设成为面向日韩的离岸金融中心。发挥青岛保税港区地理和政策优势,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改革试点。继续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支持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推动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加强与京沪及其他境内外金融中心交流合作,主动承接金融产业转移和金融功能外溢。改善对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总部服务,规划建设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园区,建立功能完备的登记、托管、支付、结算、清算等系统,增强服务承载能力。(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青岛海关、省外办、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做好对“走出去”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跨国并购贷款、股权融资服务,建立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担保平台,综合运用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手段,为我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投资和工程承包活动提供有力支持。发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外债管理等领域外汇管理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工具作用,为企业提供信用保险、资信调查、商账追收、保单融资等综合服务。鼓励银行业机构来我省设立离岸业务区域中心并开展相关业务。推动我省有实力的跨国公司总部,申请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的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范围。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区域性投资总部、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省商务厅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济南海关、青岛海关、省外办、省国资委等参加)

  五、营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17.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山东省金融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驻鲁金融管理部门要主动为金融改革发展提建议、当参谋,并做好政策争取落实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将金融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纳入责任目标,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坚定不移地推进。(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对金融业的人才智力支持。制定实施金融人才专项工作计划,加快形成结构合理的金融人才队伍。对符合条件的金融高端人才,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落户、居住、子女教育、医疗、出入境等便利服务。选派高层次金融人才到市县任职,鼓励各级政府与金融机构开展双向挂职交流,加强地方领导干部金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各级金融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托高等院校组建山东金融发展研究院,打造有影响力的金融智库。(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金融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外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好政府推动和引导作用,构建功能完备、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加快推进信用信息有序规范开放,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坚持依法行政,维护金融债权,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创造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

  20.完善金融业发展激励机制。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税费减免、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奖励补偿等激励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治理优良,业务发展突出,风险内控健全,客户服务先进的金融机构,各级财政给予奖励。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金融高端人才和金融机构总部引进、金融改革创新奖励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完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工作协调,增强金融监管合力,建立金融政法联动机制,加快构建完整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推动建立金融专业法庭与仲裁机构,完善金融执法体系,严厉打击金融违法行为。排查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在国家金融法律政策指引下,推进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政策创新。逐步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金融监管体系。现阶段,各级金融办同时承担区域性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管紧密结合,实施地方金融机构和业务统一归口管理。健全金融业综合统计和分析制度,强化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各类市场主体纳入监测范围。加快地方金融立法进程,为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省编办、省统计局、省法制办、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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