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加快淘汰黄标车进程,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方案》,截至今年7月1日,全省还有黄标车1110752辆,根据国务院与山东省签订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5年年底前,这些黄标车要全部淘汰。今年下半年,各市要淘汰现有余量的40%,总计44.4万余辆,剩余任务2015年要全部完成。
营运黄标车先行淘汰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是当前重要的空气污染源之一。研究表明,由于制造时间较早、制造标准较低、排气污染较重,1辆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平均相当于5—10辆新车;且机动车尾气属低空污染,处于人类呼吸带上,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目前,黄标车约占全省汽车总量的10%,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必须加快淘汰黄标车。
《方案》明确规定了4类黄标车要优先进行淘汰。其中,最重要的是要通过严控核发营运证和通行限行,先行淘汰营运黄标车。据了解,在全省保有的111万余辆黄标车中,营运车辆达47.4万辆,占比高达43%左右,且营运车辆运行频次高、时间长,排放影响突出。《方案》还要求,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且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