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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莘县自建房被官方“强嫁”他人 目前已临拆迁

A-A+2014年6月25日07:47中国经济网评论

  旁观者就房产争端案“说法”

  记者在莘县采访时,多位身在官场的知情者指出,巩东振的自建平房被“强嫁”他人,一般人认为当地法院和房管局是罪魁祸首,但事实上,真正的罪魁祸首是某些可以左右司法的“大人物”。甚至有人直言道,法院和房管局之所以能错上加错地将本属于巩东振的12间自建平房让郭具成“据为己有”,因为郭具成家有亲戚是当地官场上可以呼风唤雨的“老虎级”人物,因为腐败之风盛行。

  记者意欲求证,然未能跟郭具成取得联系。

  面对记者的发问,聊城市莘县住建局房管科科长史乃庆回应道,无论是给郭具成办理房产证,还是撤销张景福的房产证,其都是按照法院的裁定来执行的。

  史乃庆对记者表示,“外贸公司欠郭具成的钱,法院把房子裁定给郭具成了,实际上这个房子不应该给郭具成,最初原因在法院。因为当时法院已经把31号查封了,是法院顶账顶错了,当时也许是档案上没有记录,也许是因属于自建的,惟有这几间房子没有办理房产证,裁定文件中有表述。” 史乃庆强调道,问题的根源还是在法院,实事求是地说就是法院错了。“是法院来了文件,说是重合了,要把张景福的证给撤了。我们还是只能执行,和法院没有条件可讲,我们没有主动权。对于张景福遭遇的这种情况,我们也只能是深表同情。”

  聊城市莘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谢海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道: “案件很复杂,外贸公司欠债很多,也很复杂,包括房子重复查封。再加之此案件年头已久,当时负责此案件的同志有的已退居二线,需要去详细了解情况,如果是法院在宣判中有失误,是可以改的。”但他亦再三向记者表示,“外贸公司的事情比较复杂,怕是县长都无法平衡好。”

  就此,记者采访了中华建筑报原主编、著名评论家、独立学者罗竖一。他明确指出,“法院不能人为地把本来很简单明了的案件复杂化,而且不该将判错的案件直接用‘事情比较复杂作为回应’。 另外,任何一级法院在落实中央提出的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 时,不能打折。还有,在全国上下全力反腐败的大环境下,聊城市某些地方、某些领域不能成为法外之地。”

  “只因两房产不属于同一位置,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才给予驳回;莘县人民法院也曾确认过,只因以排除妨碍为由民事诉讼时,故意将两房产认定同一位置,造成一错再错。”当地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说。

  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专家则表示,涉案的12间平房,是巩东振在获得单位批准后自建,不属于莘县外贸公司的资产,系巩东振原始取得,其依法享有合法物权。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十条已经讲得非常清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专家表示,“本案中,巩东振自1993年建造完成,就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同时,巩东振的房屋所有权已经得到莘县人民法院和当地政府的双重确认。合法建造的房屋即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也一样可以享有不动产物权。”

  对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11日(2014)聊民一终字第134号判决书,专家表示,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纠正错误,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令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错误。

  该专家还进一步解释说,对于因自建房屋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转让自建房屋未登记,仅仅是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没有否定物权的合法存在,也即自建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自建房屋转移所有权,没有登记,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也即转让方合法所有权没有变化,也应当给予合法拆迁补偿。何况,莘县人民政府明确指出,2008年之前存在的房屋,不管有证没证,给予同样的补偿待遇。”(记者 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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