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莘县一自建房被官方“强嫁”他人
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居民巩东振一家,在其自建房中生活了21年多。全家做梦也没有想到,有一天其自建房会被当地官方“强嫁”给他人。目前,其自建房面临拆迁,可有关补偿款却可能要落入“无关者”的腰包,而巩东振与利害人张景福之间也会矛盾重重。
2014年6月22日,巩东振见到记者时,他气愤不已地说,莘县有些官员简直是无法无天。习总书记讲过,坚决反对执法不公,严惩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至今他不知道本该属于自家的公平正义究竟在哪里,自己的漫漫维权路还会有多长。
自建房悄然归到他人名下
巩东振告诉记者,1993年5月,经单位领导研究批准,其家在莘县自建了12间平房,一直居住至今。该房屋位于莘县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莘县外贸公司”)第31幢与39幢房屋之间,南距第31幢房屋1.5米,南屋八间、西屋三间、北屋一间。2008年,重情重义的他,将其中的7间平房让给朋友郭具成居住。可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09年10月21日,郭具成突然找到他,手持莘城镇房权字第4071号《房屋所有权证》,要求他们巩家尽快搬离其自建房屋。对此,作为房主的他哭笑不得。因为他和郭具成之间既没有房屋买卖关系,也没有房屋赠与关系,更没有经济纠纷。让他百思不解的是,郭具成给他看的《房屋所有权证》,确由莘县房管部门颁发。
万般无奈的巩东振一家,只好求助于当地官方。2009年10月27日,巩东振向山东省聊城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12月14日,聊城市政府作出了编号为聊政复决字(2009)第72号的“聊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面对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巩东振欲哭无泪。不过,该决定书所认定的,郭具成提交的《郭具成分户图》与莘县房管部门出具的莘县外贸公司“第三十一幢平面图” 不属于同一位置,还是让他稍感安慰。
记者调查显示,1989年至1996年期间担任莘县外贸公司经理的徐胜军,以及其他9名知情者的书面证明表明,涉案的12间平房经由莘县外贸公司同意,系其职工巩东振个人出资建设,“外贸公司不投入”,“房屋归巩东振所有”。2009年12月3日,莘县外贸公司出具的证明亦显示,“莘县外贸公司属下的肠衣厂院内平房(南屋八间、西屋三间、北屋一间)不属于莘县外贸公司所有”,“此房由巩东振及家人居住至今”。
巩东振补充道,正因为12间平房是他自建的,不属于莘县外贸公司的资产,所以不存在于莘县房产管理局存档的《莘县对外贸易公司产权平面示意图》中。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涉案两房产不属于同一位置,符合客观事实。
接着,巩东振告诉记者,由于他跟张景福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后在2010年3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所以将其12间自建平房依法抵偿给了张景福。
当事人寄希望于法律途径
据了解,数年来,郭具成与巩东振一直争执不下,有时甚至会恶语相向。无奈之下,双方都走上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之路。
采访中,张景福直言道,她跟巩东振是亲属关系,但一码归一码。所以,2010年1月28日,她就有关债务纠纷问题起诉至莘县人民法院。
在法院的支持下,2010年4月1日,张景福依法取得编号为莘房权证燕塔字第01100011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
(图为当事人张景福给记者指其被官方“强嫁”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