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巩东振一家倍感欣慰,因为法律对其自建的12间平房终于确权了。同样手持房产证、法院法律文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郭具成,却觉得自己好冤枉。于是,郭具成向莘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2010)莘法执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
2010年6月10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莘法执字第132-1号法律文书显示,“经查:巩东振欠张景福借款57500元,案经本院调解达成协议,作出了(2010)莘民一初字第54号调解书,依此调解书,张景福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以在莘县外贸公司肠衣厂院内的房屋12间抵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还有,该法律文书表明,“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景福与被执行人巩东振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已是法定结案方式,再行作出(2010)莘法执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和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无必要,现对(2010)莘法执字第1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撤回……撤销(2010)莘法执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
另据记者多方查证,郭具成和巩东振交恶之前,二人确实是关系不错的朋友,所以巩东振才会将自建平房提供给郭具成居住。
2001年,郭具成就借贷问题向莘县人民法院起诉了莘县外贸公司。结果,莘县外贸公司以其“第三十一幢房屋”作为抵债。其后,郭具成和安海平之间产生了债务纠纷。依据双方协议,安海平又将“莘县外贸公司抵债的第三十一幢房屋”转给了郭具成。
凭借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有关申请,莘县房管部门于2003年8月18日,给郭具成颁发了房产证。
记者注意到,2003年,郭具成申请办理房产证时,莘县房管部门为其制作的分户图,与莘县房管部门存档的《莘县对外贸易公司产权平面示意图》之第31幢房屋分布图不相同。莘县房管部门为郭具成制作的分户图,却与巩东振自建房屋平面图基本一致。
莘县当地的多位自称知情者对记者讲道,巩东振和郭具成其实都是“冤大头”,都是“受害者”。真正的罪魁祸首,是莘县人民法院的某些执法人员,以及莘县房管部门的有关人士。
就此说法,巩东振并不完全认可。其告诉记者,郭具成明明早知道那12间平房是他巩东振于1993年自建的,从来都不属于莘县外贸公司,根本就不能给莘县外贸公司用于“以物抵债”,但郭具成还是明知故犯而硬要拿走本属于他们巩家的房子,这很不地道;并且,郭具成还涉嫌违法。还有,莘县人民政府的指令是,2008年12月底之前存在的房屋,不管有证没证,给予同样的补偿待遇,但莘县拆迁办就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记者查阅发现,郭具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是源自莘县外贸公司第31幢瓦房,其与巩东振的自建平房不尽相同,属于“相邻房屋”。 “我们的12间平房是1993年自建的,不属于莘县外贸公司,当然也不可能属于郭具成。” 巩东振讲道。
张景福说,别家欠了郭具成的钱,其理当依法讨要。在一定程度上,她能理解郭具成硬要房子的行为,但郭具成千不该万不该,前来硬拿根本不可能属于他的12间平房。作为此案的直接利害人,她希望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都能正视事实,不要徇私枉法、滥用公权力,让老百姓寒心,给党和政府脸上抹黑。
提及落款时间为2014年5月11日的(2014)聊民一终字第134号山东省聊城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张景福泪眼汪汪。她泣不成声地说,尽管她的上诉被驳回了,但是,她坚信在习主席和中央的英明领导下,山东省有关部门一定能给其公道。同时,她也相信某些不法之徒、腐败分子,一定会被绳之以法。
在采访现场,巩东振、张景福讲道,为防止出现“山东平度纵火案在莘县重演”,其已经向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申请了现场公证,以防止出现房屋被非法强拆迁后无法维权的噩梦。公证处依法指派公证员进行了详细、客观、准确的现场公证,依法作出了(2014)聊鲁西证经字第35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巩东振自建房屋和31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大小进行了准确界定,两者的区别是否明显。
巩东振补充说,实际上,郭具成“以物抵债”的房屋是原属于莘县外贸公司第31幢房屋,跟他自建的12间平房没有任何关系,位置不相同,面积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