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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

A-A+2014年6月13日08:00大众网评论

  大众网济南6月12日讯(记者 于潇潇)今天下午,山东省政府召开《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情况解读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山东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规定山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采取财政补贴、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我省尚有2.7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需要治理,面广量大,治理任务艰巨而紧迫,需要大量的治理资金,仅靠政府投入远远不够,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发布会上,山东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处长凌九平说,这样不仅可以广开渠道,增加水土流失治理的社会总投入,加快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进程,而且还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水土保持社会氛围。

  为了更好的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土保持治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第三十二条又作了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技术培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凌九平说,为落实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政府对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坚持科学引导、积极扶持、依法管理、保护权益的原则,治理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护”政策。民间资本投资人(不含无偿捐赠资金)是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管职责。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可采取资金投入、实物投入、劳力和机械投入和其他投入方式,同时鼓励社会和个人无偿捐资支持水土流失治理。

  凌九平介绍,民间资本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一是以流域(片)为单元开展集中连片水土流失治理开发;二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方式对“四荒”资源进行治理开发;三是民营资源开发企业结合生产生活环境改善对周边区域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开发;四是结合水土流失治理进行的水土保持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等。

  同时,国家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按相关政策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类用于水土流失治理的资金对规划范围内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给予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植物开发利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为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指导民间资本投资人做好治理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等工作;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和参股经营等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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