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同城|美食|旅游|汽车|城市|教育|健康|读图| @新浪山东|惠购

|邮箱|注册

新浪山东> 资讯 >山东资讯>正文

山东拟定十二岁以下禁坐副驾驶上高速

A-A+2014年5月27日22:54大众网评论

  大众网济南5月27日讯(记者 于潇潇) 今天下午,《山东省调整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山东拟规定,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尾灯等安全设施损坏或不全的机动车不能在高速路上行驶。而且,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坐在副驾驶位。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曾对《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4月14日至17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建成带队,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还组成调研组,赴青岛、枣庄、日照、莱芜4市进行立法调研。4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了网上立法听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会上,《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出炉。记者了解到,在进行调研和听证过程中,有陈述人和调研时的市提出,公众对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儿童乘车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安全防范知识不足,建议对儿童乘车上高速做出相关规定。为此,我省拟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坐在副驾驶位;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同时,为了保证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后能够快速、安全的行驶,我省拟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人应对其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尾灯等安全设施损坏或不全的机动车,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更多热点请上新浪新闻APP订阅山东新闻 齐鲁事尽在手中】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城市|汽车|美食|时尚|旅游|同城|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山东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