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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集中整治代步车 分三类情况进行处罚

A-A+2014年5月21日14:21齐鲁网评论

  齐鲁网5月21日讯(记者 扈枫 通讯员 魏立娟)为切实解决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四轮车(以下简称代步车)非法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等问题,规范市场经济和道路交通秩序,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从5月份开始,集中一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代步车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和解决代步车非法生产、改装、销售、营运、上路等环节突出问题。

  据了解,此次整治,各级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将组织专门力量,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村庄,深入摸底排查代步车生产、拼组装、销售、营运、上路行驶等各环节的具体情况,并逐一登记建档,彻底摸清底数和现状,为开展整治工作打好基础。同时,禁止非法生产,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无资质非法生产、拼组装、改装代步车的企业、作坊、窝点及倒卖合格证等手续的,集中行动,联合执法,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产品,吊销营业执照或查封等措施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停止非法销售,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将联合行动,对辖区机动车、电动车销售店进行全面清查,对具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不合格产品、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认证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无证照经营、非法改装以及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的销售商责令停止销售,分别依法处罚,督促销售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杜绝代步车继续流入市场。

  工作中,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将联合行动,集中清理整治代步车非法上路、非法运营、非法占路等问题。对驾驶代步车等车辆上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无牌上路先予查扣,要求当事人出具车辆相关手续,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根据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凡是购买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逃避税收、管理,向厂家购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以代步车名义,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依法扣留机动车,并依法进行处罚;凡是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且属于组装、拼装、报废代步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驾驶拼装、报废车依法扣留驾驶证,收缴车辆,并依法进行处罚;凡是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且车辆属于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告知此类车辆的技术标准要求远低于机动车,只适合在场(厂)内以及其他封闭区域运行,不具备上公共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及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严重危害,责令其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否则将依法处罚。

  由于代步车未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其安全性能无法保障,无法登记和核发牌证,不准上道路行驶,只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范畴以外的区域行驶,广大群众切勿相信“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等虚假宣传,自觉做到不购买、不使用、不乘坐代步车,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致“老年代步车”驾驶人的一封信

  “老年代步车”驾驶人朋友:

  您好!为保证您交通出行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郑重向您提示:

  一、目前,市场销售的“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未申报国家工信部汽车产品公告,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不能办理牌证,不准上路行驶。

  二、“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安全性能及防护性能低,近年来道路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因“老年代步车”不能申领号牌,所以不能购买交强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如“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一方负事故责任,将由驾驶人自己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三、“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未申领号牌驾驶此类车辆上路属于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对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予以扣留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无证驾驶此类车辆,将视情节轻重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直至拘留处罚。

  请您并告知您的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公安交警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全面加大此类违法上路车辆的路检路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感谢您的支持,祝您出行安全!

  原标题:山东将集中整治代步车 分三类情况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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