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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出租车新规:不提供发票乘客可拒绝付车费

A-A+2014年5月15日10:30齐鲁网评论

  原标题:菏泽出租车新规:不提供发票乘客可拒绝付车费

  齐鲁网5月15日讯(山东台记者 郑茂生 菏泽台记者 张丹丹) 新《菏泽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近日出台:五种情况司机可拒载,四种情况乘客可拒付车费。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山东新闻》报道,菏泽市政府刚刚审议通过的《菏泽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有私自改装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议价、中途甩客等“十种行为”。在遇到无人陪同的醉酒者,或乘客逆向拦截出租车等5种情况下,出租车驾驶员可拒载。乘客在遇到出租车驾驶员不提供发票;出租汽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等4种情况下,可以拒绝支付乘车费。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主任冯友平说,“对出租车的经营行为、车辆、从业人员,以及行业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以及乘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保证出租车驾驶员以及乘客的合法权益。便于下一步规范管理整个出租车客运市场。”

  《办法》还规定,当乘客的乘车权益受到侵害,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举报投诉后,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冯友平表示,“交通部门接到乘客的投诉以后,我们及时的要转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要求在受理之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给举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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