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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单位不给职工缴存公积金 最高罚5万元

A-A+2014年5月14日14:43齐鲁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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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济南行政处罚裁量新基准:单位不缴公积金最高罚5万

  齐鲁晚报讯(记者 喻雯) 单位不给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账户,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3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单位不办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单位不给职工设公积金账户,都将根据情况受到轻微、较轻、一般、严重四个阶次的处罚。

  13日发布的《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的依据,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据此将相应公积金违法行为分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两种,每种情况据违法情节不同分成四类,处罚力度逐渐加重。

  “以前也有类似处罚规定,这次是将其进一步细化。”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公积金缴存的范围: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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