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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星状告广东公安厅被驳回

A-A+2014年1月2日08:56京华时报评论

  广东高院裁定:案件调查属刑事侦查行为不属行政行为

  京华时报讯(记者 张淑玲)昨日,“首都机场7·20爆炸案”被告人冀中星律师刘晓原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冀中星状告广东省公安厅一案被驳回上诉。

  1月1日,刘晓原收到了广东高院的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称,冀中星因诉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中院行政裁定,向广东高院上诉,广东高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裁定书称,公安机关负有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双重职责。该案中,冀中星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公开其被殴打致残案进行复查的结论,有关冀中星是否被治安队员殴打致残刑事案件的调查,属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对于刑事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冀中星作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但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故驳回冀中星上诉,维持原审法院一审裁定。

  据了解,“首都机场爆炸案”发生后,东莞市政府、广东省公安厅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要对“首都机场爆炸案”冀中星在东莞厚街镇新塘村被当地治安队员殴打致残案重新调查,后东莞市公安局对该殴打致残案还进行了刑事立案。但直至目前,冀中星及其家人仍无法获知案件复查结论。

  案情回放

  2013年8月1日,冀中星委托刘晓原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公开其投诉的被殴打致残案复查结论。同年9月12日,广东省公安厅回复称该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冀中星认为其要求既不涉及国家秘密,也不涉及个人隐私,且与其生活密切相关,即便是以刑事立案进行复查,也须依法向其公开。故将广东省公安厅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一审裁定没有支持冀中星的诉求。冀中星不服,便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申请公开自己在广东东莞被殴打致残案的复查结论,并诉请广东高院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原审法院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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