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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临沂沂水交警处理事故不能“捣糨糊”

A-A+2013年10月10日16:11齐鲁网评论

  作者:王传言

  农忙时节,路上车辆较多,安全问题应当时刻记心头。家住沂水县高桥镇宋家岔河村的赵金义就在农忙过程中,遭遇车祸。造成赵金义胸部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创伤性湿肺和身体多处擦伤挫伤。据受害者赵金义说,撞人的不仅是邻村村民,还是个未成年人。但是让赵大哥不解的是,在作为车祸受害者都不知情的前提下,沂水交警竟然告诉其事情双方已经同意私了,并且都已签字确认。(据齐鲁网相关新闻:临沂沂水少年驾越野撞人 受害者称“被”私了交警不管)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有如此多的疑点需要解析,而交警“捣糨糊”式的处理结果更是让人心生疑窦,如此处理方式不仅不利于此类事件的后续处理,更是有悖于法律精神,需要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

  从事故本身看,肇事者到底是不是未成年人是一个疑点,这涉及到未成年人驾车的社会问题;交警为何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涉及程序违法,需要及时纠正;让旁观者,与受害者毫无关系的人签字确认,本身就是无效的协议,交警应该给出准确解释;交通事故仓促之间“私了”处理,这本身便不合法不合理。由此可见,这起交通事故从头到尾都是“捣糨糊”,如此以来,只能导致公信力丧失殆尽。

  首先,出现交通事故需要出具责任认定书,这是程序的需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这起事故中,驾车的“少年”撞到农用车,责任方应该是谁,这必须进行鉴定,否则,无法进行责任的认定。而整个处理过程却因为责任认定书的缺失成为一场浆糊剧。肇事方是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都应该出现在责任认定书中且具备法律效力,否则,就是交通事故处理上程序的缺失。

  其次,在这起事故中,驾车的“少年”是不是未成年人。这是一个疑点,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能获得驾照,驾车属于非法行使,肇事更是罪加一等。而在认定此人的身份和年龄上,交警没有给出足够的解释,在记者追问的过程中,其家长也含糊其辞甚至直接挂断电话。那么,是否未成年人需要进行认定,交警如果不能给出答案,受害者也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进行查询。因为证据优先的原则下,一个人的身份和年龄不能“认为”是未成年人就是未成年人,必须按照户籍的真实证据来支撑,而交警对此也是含糊中,这让人们疑惑丛生。

  最后,交通事故能否采取“私了”的方式必须有双方确认并签字。而在这起事故中,一个蹊跷的现象是,交警却让毫无利益相关的第三方进行签字确认。但是,这样的确认方式从法律上讲是行不通的。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表明,伤者及家属当时同意私了,并且授权赵宏发签字,那么这份私了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伤者及其家属,有权力向交警部门申请重新立案调查,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证明。所以说,仓促之间,请毫无利益相关的第三方进行签字确认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违背的是法律的程序正义,这起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彻头彻尾就是在“捣糨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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