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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劳务派遣范本 明确同工同酬

A-A+2013年8月14日18:19青岛财经日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封满楼) 今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继实施。《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8月2日公布,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新的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用工提出诸多新的要求。市人社局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指导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拟定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并于昨日正式向社会发布。

  发展现状:本地劳务派遣用工达4万人

  “根据前期的摸底调查显示,我市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有1821户,实际上正常经营派遣业务的有135家。”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市目前本地劳务派遣用工达4万人,但未包括异地派遣用工的人数。劳务派遣用工主要集中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交通运输和仓储及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等六大领域。

  由于劳务派遣用工灵活、招聘及管理成本低,使得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劳动合同不规范,比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合同期限不足两年;二是工作岗位不确定,有的在主营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三是派遣工工资低于正式员工;还有的企业成立公司自我派遣等,这些均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表示。

  范本特点:示范文本明确“同工同酬”

  示范文本载明了“三性”岗位。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基于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载明,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的岗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其岗位如属临时性岗位,则派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如属替代性岗位,则派遣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如属辅助性,无时间限制。同样,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中也载明,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属何种性质,不同性质的岗位,派遣协议期限要求也是不同的。

  在劳动报酬方面,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基于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中均载明,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此外,在内容和格式要求上,《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派遣期限、岗位和人员数量;(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服务费以及支付方式;(四)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治;(五)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六)违约责任。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对上述内容一一作出规定。

  行政许可:两级人社部门开始办理行政许可

  市人社局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根据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今年7月1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今年6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下发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主要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目前,我市两级人社部门已正式开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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