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近日出台《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价格标准指导意见》,明确了评估收购土地和出让分成收购土地的价格标准。
根据意见,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评估收购,以土地使用权为主导收购方式的,土地按照评估价格的60%、建(构)筑物按照评估价格予以收购;以地上建(构)筑物为主导收购方式的,按照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扣除所含土地评估价格的40%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评估收购,以土地使用权为主导收购方式的,土地和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评估价格收购;以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为主导收购方式的,按照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收购。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颁布实施后供应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对在省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园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未支付土地成本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收回的,土地不再补偿,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格支付收购价款。
对采取土地出让分成方式收购土地的,规划范围内可暂不支付收购价款。按市场机制供地后,在实际出让的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土地整理成本及发生的测绘、评估等相关费用后,剩余价款由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比例分成。土地使用权人所得分成价款即为规划范围内被收购土地上所有地上建(构)筑物、可出让土地及被规划为道路等公共用地的全部收购价款。对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颁布实施前供应的土地实施收购的,扣除土地成交价款10%的相关基金后,出让土地单价在600万元/亩以下(含)的,按照4:6比例分成;出让土地单价在600万元/亩以上、700万元/亩以下(含)的部分,按照5:5比例分成;出让土地单价在700万元/亩以上、800万元/由以下(含)的部分,按照6:4比例分成;出让土地单价在800万元/亩以上的部分,按照7:3比例分成。对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颁布实施后供应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除按评估方式收购的土地外,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收购的,扣除土地成交价款20%的相关基金和政府固定支出后,出让土地单价在500万元/亩以下(含)的,按照6:4比例分成;超过500万元/亩以上的部分,按照7:3比例分成。
对综合开发建设的同一片区土地收购价格的确定,遵循同等条件下价格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