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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副区长被判无期 异地审理已成惯例

A-A+2013年8月8日09:47半岛都市报评论

  本报8月7日讯 记者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青岛市李沧区原区委常委、副区长赵晋宝受贿一案已由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晋宝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日下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新浪博客上发布消息称,近日该院对青岛市李沧区原区委常委、副区长赵晋宝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经法院查明,2000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赵晋宝利用负责城市建设的职务便利,为部分公司和个人在开发房地产、受让土地、市政工程配套、承揽工程 、调动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04.848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晋宝亲属自愿代其退出赃款300万元 ,侦查机关追缴扣押赃款人民币 4794500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7794500元。被告人赵晋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王某某等五人156万元的受贿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晋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采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形式索取、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赵晋宝有索取他人贿赂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且其亲属积极代其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晋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亲属代其退缴赃款、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冻结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赃款继续追缴。

  7日上午,记者联系菏泽中院要求详细采访时,负责宣传的傅主任表示,在请示相关分管领导后再联系记者。当天下午,这位负责人回电称,案件内容以前一天对外发布的信息为准,法院不便接受外界采访。

  (本报记者)

  延伸

  异地审理已成司法惯例

  针对此案为何由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示,这属于异地审理,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司法惯例。

  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向记者表示,根据我国刑诉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张钢律师表示,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省内异地审理,目前已经形成了一种异地审判的司法惯例。这是因为有些官员犯罪后,可能会利用当地的关系网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为了预防和排除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对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会进行跨省或者在省内异地进行审判。

  “实践证明,异地审理确实有效排除了案件查处中的各种干扰和阻力,也有效消除了一部分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担忧和误解,是目前应对官员腐败很有效的司法模式。”张钢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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