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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涉18起钢贸诉讼案值约7亿 原告均为兴业银行

A-A+2013年7月26日14:16东方早报评论

  早报记者 张郁文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600022)昨晚公告,牵涉到与兴业银行(9.38,0.00,0.00%)18起诉讼钢体贸易诉讼当中,案值约7.05亿元。

  公告显示,上述18起诉讼原告方均为兴业银行。其中1起为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其余17起则为兴业银行济南分行;18起诉讼案件除了一起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受理之外,其余的都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山东钢铁、山东钢铁莱芜分公司以及济南分公司为被告方之一。

  山东钢铁在昨晚公告中称,因案件尚未审结,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公告,上述18起案件基本一致,均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山东钢铁及旗下分公司作为追加被告涉案。

  以第一起案件为例,原告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与第一被告上海中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原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济南钢铁”)三方于2011年10月31日签订了《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约定原告以授信融资形式向第一被告提供融资2.85亿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原济南钢铁的钢材,并开具收款人为原济南钢铁、还款人为第一被告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直接交付原济南钢铁。

  公告进一步显示,上海中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向原告支付8550万元的保证金后,剩余融资款1.995亿元未按期归还。按照《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第四条规定,原济南钢铁应当按照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承担余额退款责任。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追加山东钢铁济南分公司为被告。

  由此,原告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上海中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交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1.995亿元;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请求判令由第二被告至第七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中,山东钢铁济南分公司为第七被告。

  所谓保兑仓业务是指承兑银行与经销商、供货商通过三方合作协议参照保全仓库方式,即在卖方承诺回购的前提下,以贸易中的物权控制包括货物监管、回购担保等作为保证措施,而开展的特定票据业务服务模式。

  保兑仓业务主要适用于知名品牌产品生产厂家(包括其直属销售部门、销售公司)与其下游主要经销商的批量供货所形成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山东钢铁公告显示,2012年2月27日,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并成立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另一方面,山东钢铁昨晚在公告中称,山东钢铁非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

  另外,山东钢铁同时表示,根据原告、第一被告向原济南钢铁出具的《承诺与说明书》,免除了山东钢铁不执行三方协议的责任,山东钢铁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昨日,山东钢铁以平盘收于1.6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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