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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事故多县长要检讨

A-A+2013年7月23日07:34大众网-大众日报评论

  原标题:交通事故多 县长要检讨

  □记 者 吴允波

  通讯员 王长征 张金钊 报道

  本报滨州讯 “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交通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7月17日,滨州市召开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部署大会,公布了市政府出台的《滨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据悉,滨州对交通安全实行的责任制,在全省17市中尚属首家。

  滨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朱万春介绍说,截至5月30日,滨州市今年共发生各类交通事故110起,比去年同期增长近20%。市政府通过调查发现,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一个重要原因是,个别县(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交通安全责任没有落实。因此,市政府经过充分调研出台了本规定,有效期5年。

  根据规定,市、县(区)行政首长对本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承担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规定还落实了问责制度:各级政府违反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行政首长要向市政府作出检讨;相关监管部门违反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问责。

  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胡家兴认为,滨州市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将交通安全纳入政绩考核,落实了交通安全相关主体的责任,真正实现了“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将交通安全管理无缝隙落实到各个角落,肯定会对减少交通事故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还获悉,滨州市今年共排查确定交通安全隐患65处,在一本厚达98页的通知书上,详细列明了每处隐患位置、现状、存在隐患、整改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滨州市政府督查室主任王洪民介绍说,从2008年开始,滨州市就建立了交通安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每年年初,市政府组织进行系统排查,确定交通隐患的具体位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年底进行考察验收。5年来,全市完成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项目381处,改造危桥35座。滨州220国道与西外环交叉口,去年下半年发生交通事故33起,因此被列入市政府红牌督办的交通安全隐患治理目录,去年底安装了信号灯和增设了警示标志,今年上半年仅发生6起轻微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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