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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酒吧保安被扇耳光 怒砸顾客凯迪拉克

A-A+2014年9月24日10:51齐鲁网评论

  原标题:山东聊城酒吧保安被扇耳光 怒砸顾客凯迪拉克

  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一酒吧保安因制止顾客不文明行为被扇耳光,一怒之下砸了顾客的凯迪拉克,惹来一场官司,赔偿132160.35元的,并致使东阿县首家酒吧结业。近日,东阿米高酒吧的保安孙某某、郑某某及其同伙因寻衅滋事罪,分别被东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被害人刘某海、刘某洋与王某某、宋某某、姜某某等人驾驶一辆凯迪拉克越野车和一辆银灰色马自达轿车至东阿县米高酒吧,在消费过程中与邻桌的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相识。当日22时许,赵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在娱乐过程中持啤酒朝舞台喷洒,在酒吧保安郑某某等人制止时发生争执,赵某某等人再次往舞台上喷洒啤酒时,赵某某把剩余的啤酒喷洒到了上前制止的保安孙某某身上,并扇了其脸部一巴掌,后双方被酒吧人员劝开。

  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等人回到保安室,在聊天过程中产生打人泄愤念头。3日1时许,赵某某、王某某、刘某海、刘某洋、姜某某等人离开酒吧时,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李某某、贺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持砍刀、镐把、铁链等工具尾随刘某海、刘某洋等人至其车辆停靠处进行殴打,并持砍刀、镐把、橡胶棍、铁链等工具,砍砸马自达轿车和凯迪拉克越野车。案发后孙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海的伤情为轻伤、刘某洋的伤情为轻微伤。经东阿县物价局认证中心鉴定,认定了涉案凯迪拉克越野车和马自达轿车的损坏价值。

  东阿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等六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造成经济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在本次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五被告人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五被告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郑某某、李某某三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打人砸车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起因上,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六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除应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32160.35元外,六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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