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同城|美食|旅游|汽车|城市|教育|健康|读图| @新浪山东|惠购

|邮箱|注册

新浪山东> 资讯 >社会>正文

济南男童在校摔伤 法院判学校担责八成

A-A+2014年5月12日08:06山东商报评论

  原标题:男童在校摔伤 法院判学校担责八成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茜 通讯员丁哲 李子萍)八岁的孩子在学校摔伤,造成右股骨干骨折,孩子家长认为学校没尽到保护孩子人身安全的义务,向学校索要赔偿。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27日下午,某小学学生李强(化名)上完卫生间后,看到回来的路上有1个水洼,李强没有选择绕行,而是选择“挑战”跨过水洼,结果,没能跨过去,李强一下子蹲在水洼里,导致右股骨干骨折。

  事发后,学校通知李强家长,因伤势严重,家长带李强到济南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8天,支付医疗费14765.98元,由该小学垫付部分医疗费。经过伤残鉴定,李强构成九级伤残。由于家长与学校双方协商未成,李强及其法定监护人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小学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4万余元。而某小学辩称,李强看见水洼完全可以绕行过去,却选择从水洼上跨过去,其受伤是个人原因所致,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槐荫法院最后认定李强承担20%的责任,某小学承担80%的责任。判决某小学赔偿李强人身损害赔偿费合计99518.74元。某小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调解,某小学一次性支付李强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合计91518.74元。

  【更多热点请上新浪新闻APP订阅山东新闻 齐鲁事尽在手中】

保存|打印|关闭

新浪首页|新浪山东|资讯|城市|汽车|美食|时尚|旅游|同城|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山东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