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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大学生替考被开除告赢学校 法院判决撤销处分

A-A+2014年5月9日10:43齐鲁晚报评论

  济宁某高校学生小郑担心计算机补考通不过,造成挂科无法毕业,于是他央求同学小宋替他补考。碍于同学情面,小宋替小郑参加了全省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补考。考试过程中,小宋的替考行为被监考人员发现。此后,校方对小郑、小宋两人做出开除学籍处分。为争取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小宋在向学校申诉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学校撤销小宋的处分决定,恢复小宋学籍。

  目前,小宋的学校已提起上诉,该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

  担心计算机补考通不过,同学请他替考

  2013年6月30日,济宁某高校举行全省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补考。因担心补考挂科无法毕业,小郑请求同学小宋替他考试。碍于情面,小宋便替小郑参加了考试。考试过程中,巡考人员发现了小宋替考的行为。

  当日,两名同学赶紧向老师递交书面检讨。

  听完小宋的申辩后,学校教务处先是对其作出拟开除学籍的处理意见,随后校方召开院长办公会,决定给予小宋开除学籍的处分。小宋考虑到自己在校期间一贯表现良好,从未有任何违纪行为,虽有替考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认为校方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明显过重,便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014年1月6日,校方申诉委员会做出复查决定,维持原处分决定。小宋随向济宁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考虑到学生受教育权被剥夺后的不可逆性,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高校进行沟通,建议被告暂停对原告处理决定的执行,以免对学生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经过法官的努力和学校配合,原告小宋在诉讼期间一直在原班级就读。

  学校处分从严从重,法院判决撤销处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校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校内规范性文件,但校内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必须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相一致,而不能抵触。

  本案中,学校依据《学生管理规定》开除学生学籍。法院认为,学校规定明显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从严从重,未区分学生是否系初犯、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过错的严重程度和平时在校表现等其他情况,有悖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可以开除学籍规定的精神,不符合上位行政规章的规定,不能作为对原告进行处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还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本案中,原告小宋平时学习认真、要求进步,本次作弊属初犯,且事后对作弊行为表达了深刻的认识和忏悔。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对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限期恢复原告学籍。

  目前,该高校已提起上诉,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

  法官解读

  并非纵容学生作弊,而是坚持育人为本

  “对于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一定要慎重对待,从严掌握。法院判决校方撤销对原告开除学籍的处分,是基于校方作出的处分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也是为了保护原告受教育权,不至于因此而断送了大好前程。”高新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房崇炬介绍,校方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定》对于作弊行为的处罚明显重于国家规定,有悖于上位行政规章,不能作为校方对学生小宋处分的法律依据。

  合议庭认定了小宋替考的事实,但考虑到学生小宋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又系初犯,且事后的检讨、申辩、申诉,都对本次作弊行为表达了深刻的认识和悔改。但该审判结果并非纵容学生作弊,而是贯彻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育人为本,罚当其责,对违纪学生也要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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