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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痔疮手术后突然死亡 医院:手术成功另有死因

A-A+2014年2月22日09:37齐鲁晚报评论

  14日,夏张镇的李先生在泰安市中医二院进行了痔疮手术,16日上午11点多,李先生下床活动时突然晕倒,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做个手术人没了,医院应该赔偿。医院方面回应,李先生突然死亡可能是由于肺栓塞或者心源性猝死,建议家属进行医学鉴定或者走法律程序,但都被家属拒绝。

  >>做完痔疮手术后两天 男子晕倒没救过来

  20日上午,记者来到泰安市中医二院,李先生的家人诉说了事件过程。13日,家住夏张镇的李先生感觉身体不适,随后由弟弟带到泰安市中医二院,经检查李先生患有痔疮,需要手术。14日,经过术前检查,医生对李先生实施了痔疮切除手术。

  手术后,李先生的家人一直在医院陪护,14日,李先生高烧不止,医生给他增加了退烧的药。16日上午,李先生下床活动时,突然在病房里晕倒。情急之下,妻子赶紧去叫医生。

  医生赶到病房后,进行了心肺复苏、开通气道、用电除颤等急救措施,经过近5个小时抢救,还是没留住李先生的生命。

  20日上午,在病房四楼门诊中医综合治疗区东头的病房内外有十几名家属。李先生的妻子躺在病床上,床头还有吸氧设施。据家属介绍,李先生今年55岁,平时身体健康,没有其它疾病。

  “割痔疮这种手术怎么会死人呢?”对于丈夫的突然离开,李先生的妻子因为悲伤过度哭晕多次。

  >>尸体放病房3天 医院送到太平间

  李先生突然离世,家人们一时接受不了。同时,因为割痔疮的手术并不算大,家人对医院的治疗手段和态度也提出了质疑。“我对象也割过痔疮,手术后一两天就出院了,这种手术谁想到会出人命啊!”李先生的弟弟说。

  李先生去世后,家属曾向医院提出索要赔偿,由于医院坚称此事并非医疗事故,双方一直没达成协议。

  随后,家属在医院门口和门诊楼前摆放花圈、拉横幅,在大厅里烧纸,医院和警方都曾出面制止。

  期间,由于双方观点不一,家属拒绝医院提出的将遗体存放太平间提议。从16日开始,遗体在病房里存放了3天。19日上午7点多,医院安排医护人员,将李先生的遗体送往太平间,双方因为此事,还发生冲突。

  >>院方称手术成功 男子死因尚不确定

  对于家属的质疑,医院也作了回应,“死者患有混合痔,手术前进行了相关检查,结果显示可以进行手术。”泰安市中医二院副院长姜诗谦说,手术进行得很顺利,术后患者恢复得也挺好,医院也告知家属注意事项。

  “患者晕倒后,急诊科主任、重症监护室主任和值班医生都参与到抢救中来,市中心医院的专家也赶到医院参与会诊抢救。”姜诗谦说,抢救期间,李先生呼吸心跳停止,医生采用心肺复苏、心脏按压、除颤、插管等抢救措施。

  “作为医生,肯定想将患者救回,我们一直持续抢救到当天下午4点多,但患者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姜诗谦说,肺栓塞和心源性猝死都是突发疾病,一旦发生死亡率极高,同时也是一种可预防的疾病,但是对于李先生患这种病是难以预料的,“因为这名患者手术后经常走动,发生这两种病的可能性很小,一旦发生抢救成功几率很小。因此,也不排除有其它疾病的可能。”

  至于李先生引起发烧的原因,姜诗谦表示,炎症或者炎性物质吸收都可能引起发烧。

  对于死亡原因,姜诗谦说,死者可能死于肺栓塞或者心源性猝死,另外其它疾病的可能性也很大。“具体死亡原因,可以通过医学鉴定确定。事后,我们和家属进行了交涉,建议家属进行医学鉴定确定死因,如果确实存在争议可以走法律程序,但是家属就是不同意。”

  “这名患者去世后,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并一直将尸体存放在病房,在病房楼道里烧纸、戴孝,这些举动引起其他患者不满,经常有患者和家属来投诉。”姜诗谦表示,他们和公安部门一起向家属提议将遗体存放在太平间,但遭到家属拒绝。

  “18日,家属同意了,但到下午又变卦了。为了维护医院秩序和其他患者利益,无奈之下,我们只能采取措施,协助家属将遗体运往太平间。”姜诗谦说,李先生的主治医生承受巨大压力,目前也已生病。

  据了解,由于家属不同意走法律程序,20日下午,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后医院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的补助。双方初步达成协议,家属也将遗体从太平间运走。

  相关链接

  患者在医院死亡 须立即送太平间

  2012年5月1日,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当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方案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摆设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等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致使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无法进行、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就医权益的,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现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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