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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民为父亲买的墓竟葬下别人 陵园:工作失误

A-A+2013年10月31日14:18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济宁市民刘先生为父亲选定的墓位上已经刻上别人的名字。  本报记者 李岩松 摄济宁市民刘先生为父亲选定的墓位上已经刻上别人的名字。  本报记者 李岩松 摄

  “父亲阴寿时,我在他灵位前说‘我给你买了套新房,等你周年时就搬家’。”这是济宁市民刘勇进对父亲的承诺,可现在实现不了了。

  日前,刘勇进得知,他们兄弟俩今年4月为父亲买的墓竟被卖给了别人,且对方已下葬两个多月。

  本报记者 岳茵茵

  2.7万元为父亲买墓地

  “这事太离谱了!”29日上午,刘勇进对记者说,接到陵园电话那会儿,他整个人都蒙了。

  25日下午,刘勇进接到济宁汉林苑陵园公司的电话,对方称他4月买的那块墓地又卖给别人了。刘勇进感到不可思议,“听说过一房两卖,咋还一墓两卖呢?”

  去年12月,刘勇进的父亲突发心脏病去世。家人把他的骨灰暂时安置在济宁市烈士陵园,等选定了墓地再安排下葬。

  今年4月,刘勇进看中了济宁市汉林苑陵园的公墓,在家人都看好后,兄弟俩选定了其中一块,墓位费和20年管理维护费总共交了27475元。

  安葬前1个月被告知墓已转卖

  家人商议在刘勇进的父亲去世一周年时正式安葬。眼看只剩1个多月,这一切却被一个电话颠覆了。

  “墓卖给了别人,且人家都下葬两个月了,他们才告诉我。”

  29日,记者跟随刘勇进一起来到这家陵园。与刘勇进手中的合同对照,记者发现,刘家买下的墓位确实已经立起石碑,且刻上了别人的名字,死者下葬日期是8月19日。

  随后,陵园的张姓负责人说,销售人员卖给刘勇进墓地后没有及时做标记,另一位销售人员误以为这块墓地没卖出,恰巧遇到另一位购买人急着安葬逝者,便再次卖了出去。张姓负责人称,这一情况是8月底9月初查出来的,但因为“需要核对一些信息”,所以直到一个多月后的10月25日才告知刘勇进。

  要求精神赔偿,陵园未答应

  上述张姓负责人称,陵园已经对经办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并扣发了工资。但他坚称“这件事只是工作失误,不是故意所为”。该负责人提出,可以为刘勇进一家调换同等价位的墓地,免除下葬费和刻碑费等。

  不过,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刘勇进表示不能接受。

  “这不是钱的事。这是阴宅,谁家不忌讳?再说,我们之前是签了合同的。”刘勇进要求陵园方全额退款,并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不过,陵园方没有答应这一要求。

  29日下午,记者和刘勇进来到对陵园有指导和管理义务的济宁市中区民政局。该局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表示会积极协助调解。30日,刘勇进告知记者,陵园方面称这两天会再找他协商。

  律师说法

  陵园违约在先 当事人有权索赔

  签了购销合同,交了全款,墓地又卖给了别人,陵园方面是否涉嫌违约?

  对此,记者采访了济宁市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力。杨律师认为,济宁市汉林苑陵园公司违约在先,侵犯了当事人刘勇进的合法权益。受约人刘勇进有权利终止合同,要求全额退还购买墓地的费用,并提出索赔。

  杨律师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为侵权造成他人精神伤害的,应当赔偿当事人精神伤害抚恤金。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中明确,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至5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元至10000元。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本报记者 岳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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