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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举报照相馆造假证 警方:一旦属实则涉嫌违反刑法

A-A+2013年10月10日16:46山东商报评论

  新闻源@刘曰章:#照相馆做假证#上午去汇泉路附近洗照片,见服务员正在给一南方口音的青年女子在电脑上复制文凭,更名为××英,学校印章为济南某职业中专,专业为车工。我看后大吃一惊,别人辛苦学习三年取得文凭,该女子瞬间得证,这文凭还有价值吗?

  记者张舒核实报道昨日,网友“刘曰章”微博报料,称在一照相馆内看到该店工作人员正在给别人“办假证”。微博发出后立刻引来不少网友跟帖吐槽,有人调侃照相馆如今也忙着开辟“新业务”,有人表示对这种无德的违法行为很气愤。

  记者联系到网友“刘曰章”得知,该照相馆地处章丘汇泉路附近。他曾先后多次来过这里冲洗照片,但这是第一次碰到店员为顾客造假证件的情况。“刘曰章”说,当时他拿了洗好的相片准备离开,发现一名店员正在给一名30岁左右、南方口音的女子在电脑上用软件伪造一份济南某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证书,将他人原件中的姓名、籍贯、照片等多项内容进行涂抹和修改,换成了这名女子的信息。“刘曰章”表示,当时看到这两人的做法觉得特别生气,但又难以拍照取证,于是就通过微博来曝光此事。

  随后,记者又联系到济南市公安局公共关系办公室民警孙健警官,据孙警官讲,如果该行为属实的话,这家照相馆的做法已涉嫌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及《刑法》。根据《治安处罚法》,伪造证件应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使用假文凭实施其他犯罪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处罚。

  记者再次查询《劳动合同法》发现,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依据该条规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无需向对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使用假文凭者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由其负赔偿责任。

  对于照相馆工作人员的这种涉嫌制造假证件的做法,孙警官建议,可拨打110或向当地派出所进行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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