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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被广告牌砸成植物人 管理者被判赔偿170多万元

A-A+2013年9月9日17:55山东商报评论

  对于长清人庞欣荣来说,她本来应该有个和谐美满的家庭。丈夫王广金和自己在外打工,儿子学习成绩优异,整个家庭虽说并不富裕,却也过得有滋有味。但是,201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却让整个家庭陷入了窘境。谈起妻子庞欣荣的遭遇,王广金连连叹气。

  保洁员正打扫卫生灾难从“天”而降

  2010年4月26日下午,庞欣荣像往常一样在长清区A管理处从事保洁工作。但是,她无论如何也想不到,一场劫难正向她悄然逼近。

  庞欣荣骑保洁车在路面仔细清扫运送着垃圾,当她走到一幅巨型广告牌之下时,由于当时的风特别大,广告牌被吹了下来,正好砸在了庞欣荣身上,她当场昏迷了过去。

  庞欣荣当即被送至长清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疝形成,头部并有多处骨折、血肿、损伤,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经过治疗,庞欣荣共花费医疗费390839.45元,而且还需大量后续治疗费用。庞欣荣的丈夫王广金与A管理处及广告牌施工单位B有限公司进行了协商,但三方未形成一致意见。

  妻子被砸成植物人起诉索赔近两百万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情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庞欣荣之损伤构成一级伤残,颅骨缺损修补费用约25000元,其余后续治疗费可按照实际发生计算;不宜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长期护理。原告方为此支出鉴定费2800元。

  原告认为,其在被告A管理处从事保洁工作,在被告A 管理处西北门上班时被大风刮下的广告牌砸中头部,虽经抢救保住了生命,但因伤势过重,至今无意识,处于植物人状态。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994353.8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广告牌管理者举证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审理,长清区法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各方当事人对原告受伤的事实无争议,可以证实原告受伤与大门上设施脱落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对于原告受伤后,赔偿责任的承担,原被告各执己见。原告受伤是因为门上的正常设施发生脱落引起,原告不可能预料到她走至门口时会出现意外,也不会因其个人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原告本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其自身不应对因事故受伤而承担责任。

  法官冯建告诉记者,大门上铝塑板的脱落属于搁置物的坠落,其坠落原因应由被告举证,因被告不能证明该铝塑板脱落的具体原因,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管理者A管理处应当对园内设施加强维护管理,切实保障游人及其他自此经过的所有人的人身安全,其管理者应保证该设施对行人均不应构成危险。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的设施属于A管理处具体进行管理的范围。被告A管理处作为管理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原告因该设施而受伤导致的损害,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 管理处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70余万元。(文中单位及个人均为化名)通讯员刘建国记者崔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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