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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丈夫私会小三怒卖酒楼

A-A+2013年9月9日07:42新京报评论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李先生跟“小三”去了趟外地,回来后发现自家酒楼已被妻子卖掉,自己也被供货商诉至法院要求付清所欠货款。

  审理中,李先生追加妻子为被告。昨日,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已判决夫妻俩共同偿还供货商欠款。

  丈夫签了保证书仍不悔改

  李先生与黄女士结婚后,在通州区马驹桥镇开设了一家酒楼,厨艺不错的李先生负责后厨,黄女士则在前台负责日常管理,在两人共同经营和努力下,酒楼生意很不错。

  但不久,李先生在酒吧认识了一位年轻女子,不久后两人就好上了,经常不回家,也不管酒楼生意。去年3月,黄女士联合其他亲戚一起找到李先生,要求其与女子断绝关系,并要求李先生发誓不再与该女子来往并签保证书。

  签了保证书的李先生仍与年轻女子来往,还一起去了外地。

  妻子私卖酒楼丈夫被诉

  得知此消息的黄女士实在气不过,又因一人操持酒楼颇感吃力,于是就将酒楼以50万元转让给了他人,之后回到了娘家。

  李先生回来后,才得知酒楼已易主,还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到法庭后,李先生才知道,因自己是酒楼工商登记的业主,酒楼经营期间欠了十几家供货商货款,所以被告上了法庭。

  “她留下一屁股债让我还,我拿什么还啊?我也没有钱啊。”庭审中,李先生承认在婚姻期间犯了错误,但货款是黄女士经营期间欠下的,并且还背着自己把酒楼卖了,黄女士也应承担责任。

  为此,李先生提出追加黄女士为被告。

  经开庭审理,两人认可欠款的事实,但黄女士提出因李先生在此之前出具了保证书,载明如果李先生与第三者继续来往,则同意由其个人承担酒楼产生的债务,酒楼全部归黄女士所有,故不同意承担本案的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书是两人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效力,依法两人应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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