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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的哥超车发生争执导致乘客遭打 被判赔3.8万

A-A+2013年8月9日07:37半岛都市报评论

  半岛都市报8月8日讯(记者 李保光) 出租车超车时,与前车人员发生争执。前车随即将出租车堵在路上,此时,乘客马先生随口回了一句“怎么了”,没想到招致前车人员的拳打脚踢。事后,打人者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 ,马先生身上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马先生认为,自己的受伤与出租车司机于某有关,并将于某和出租车挂靠单位告上法庭,但马先生对于一审结果并不满意,又再次进行上诉,日前,青岛市中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司机于某赔付马先生3.8万元。

  2010年 3月8日晚12时许,马先生和同事李先生、刘先生在莱西市某商城喝完酒后打车回单位宿舍。当出租车快到目的地要超车时,被前面的一辆轿车拦住,从车上下来三人质问出租车司机是怎么开的车。见对方来势汹汹,坐在副驾驶上的马先生便说了句“怎么了”。三男子随即将马先生从车上拖下,并拳打脚踢。此时,坐在驾驶室里的出租车司机于某赶紧让另一名乘客李先生拨打了报警电话。但警车赶到现场时,打人者已经逃离现场。

  事后,马先生被送往莱西市人民医院,在住院手术治疗32天后出院。后经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马先生左上肢损伤为伤残八级、鼻骨骨折为伤残十级。在住院期间,出租车司机于某曾为马先生交纳住院押金4300元,而马先生共花费医药费2.5万元。马先生认为自己受伤和的哥于某有直接关系,因此在住院期间所有花费应由于某赔付,双方协商无果,马先生将于某告至法院。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目前证据显示,马先生被打与于某没有直接关系,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的规定 。一审法院确认马先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为21.1万元,结合此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于某应按照马先生损失的20%进行赔付,即于某向马先生支付3.8万元。虽然马先生不服予以上诉,但是青岛市中院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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