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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青年偷卖自家三轮车被判1年

A-A+2013年8月8日14:43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偷自家的东西也犯法

  蓬莱市一青年两次偷卖自家三轮车被判刑

  本报8月7日讯 (通讯员 曲以涛 刘涛 记者 苑菲菲) “偷自家的东西也犯法?”直到法院判决时,家住蓬莱市大辛店镇23岁的大闯(化名)还是没想通,他一直认为,只有偷别人家的东西才是犯法的,他却因为两次偷卖自家三轮车被判刑。

  大闯的父亲中年得子,所以大闯成了家里的“小皇帝”,好吃的好玩的都尽量满足他。溺爱使得大闯小小年纪便无人能管,中学没毕业,大闯就辍学跟着社会上一些小青年混,成年后仍不思进取,整天只顾和一群狐朋狗友吃吃喝喝,还迷上了上网和赌博。大闯的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家里的收入根本满足不了儿子的花钱欲望。

  去年冬天,大闯看家里实在没钱给他了,就把父亲的机动三轮车偷出去,卖了1000元钱供自己享乐。事后,父亲知道是大闯把三轮车卖了,只能含泪花钱把车赎回。

  今年3月,大闯又缺钱花了,但他心里很清楚,偷别人的东西是犯法的,看看家里新购的三轮车,大闯又把价值5000多元的三轮车给卖了,这次卖了2000元。

  虽说大闯做得很没有情义,可这次,父亲还是想花钱把三轮车给赎回来就算了。可无论怎么问,大闯就是不说三轮车卖给了谁。父亲只好到蓬莱市公安局大辛店派出所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确为其子所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大闯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头条链接

  偷自家东西 “民不告官不究”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该解释告诉我们,在“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情形下,法律也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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