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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获刑两年

A-A+2013年6月17日15:28大众网-齐鲁晚报评论

  本报6月16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潘涛 刘洁 魏培培) 今年17岁的王亮(化名)在明知李红(化名)未满14岁还未成年的情况下,仍然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李红是自愿,但根据法律规定,东港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亮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3年1月27日13时许,被害人李红与朋友刘丽(化名)到日照一理发店理发,该理发店的发型师王亮给李红做头发并与其搭讪,得知李红正在上初一,虚岁十四。在店内,王亮用李红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得知了李红的手机号码。此后二人经常用手机、QQ联系,李红答应做王亮的女朋友。

  2013年2月8日21时许,李红与母亲吵架离家出走,22时联系了王亮和其干哥安某。22时30分左右,王亮与李红二人一起到宾馆住宿,安某于2月9日凌晨下班后到两人房间玩,随后三人睡在同一床上。安某睡着后,王亮与李红自愿发生了性关系。

  2013年2月17日,王亮与李红在外约会,下午三点左右,二人再次到宾馆开了房间。李红的母亲在宾馆里找到了二人,并到昭阳路派出所报了案。2013年6月7日,东港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亮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由于幼女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辨别和反抗的能力,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刑法取消了奸淫幼女罪这一罪名,将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幼女同意,一律认定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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