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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待遇发放

A-A+2013年11月28日07:52大众网-大众日报评论

  □记者 田可新 通讯员 邱浩 夏天 报道

  本报济南讯 11月21日,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对外发布,本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在职死亡的有关待遇开始发放。现有关参保单位可以到参保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具体待遇有:丧葬补助费,按死亡参保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全额纳入统筹;一次性救济费(纳入统筹部分),根据纳入统筹标准采取与参保人员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挂钩的办法,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继承人还可申请继承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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