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领实刑,妻子获缓刑
即墨法院经审理查明,4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均是被告人在加工生产黄豆芽、绿豆芽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向浸泡的黄豆、绿豆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等食品添加剂,并将黄豆芽、绿豆芽对外销售。经青岛科标化工分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后认定,以上豆芽中均含有6-苄基腺嘌呤。且随后公安机关均在被告人生产豆芽的场所内查扣“豆芽无根素”、198AB粉、920粉等非法添加剂。
法院审理后认为,6被告人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规定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等非食品原料,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应惩处。鉴于被告人宋某华案发后投案自首,其余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被告人朱某玉、张某、王某缴纳全部罚金、其余被告缴纳部分罚金,法院均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薛某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宋某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朱某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其余两名被告人王某、张某,因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王某与朱某玉、张某与薛某海系夫妻关系,家中均尚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人照顾 ,从宽严相济的政策及人性化量刑角度出发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文/图 记者 李保光 实习生 李亚楠
缓刑期内禁止从事食品加工
记者了解到,6-苄基腺嘌呤俗称豆芽无根素,是一种能使豆芽细胞快速分裂的激素类农药,长期食用会对人体有致癌、致畸作用。办案法官高斐告诉记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明确规定:6-苄基腺嘌呤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明确规定,自2011年11月4日起,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生产6-苄基腺嘌呤产品,企业已生成的6-苄基腺嘌呤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今年五月份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办案法官高斐告诉记者,根据此规定,法院最终对判处缓刑的两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这两名被告人在一年的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加工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