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业公司为什么有液氨?
液氨究竟是怎样一种物质?在养殖场液氨的主要用途体现在什么地方?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秘书长董金狮介绍,氨气是有毒有害的气体,对神经系统、呼吸道、胃黏膜都有刺激,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窒息死亡。出现泄漏事件以后,人千万不要在下风口待,可以转移到上风口,远离爆炸的源头。
董金狮介绍,养殖场将液氨用在两点:第一,氨本身有一定杀菌作用,所以一些养殖场用它来杀菌;第二,氨可以降低养殖场的温度。养殖场温度一般比较高,由管道把液氨通进去就可以起到防暑降温的作用。
宝源丰未缴工伤保险
超6000万元死亡赔偿
需企业自掏腰包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姚冬琴|北京报道
6月3日,一场大火夺去120人生命,令人痛心疾首。善后工作正在展开,《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发生火灾的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下称“宝源丰”)并未依法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这120名死亡人员的家属能否获得应有的赔偿?事故发生后,企业法人代表已被控制,但是,对于这样一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企业能扛得起责任吗?
财险公司展开排查
6月5日,《中国经济周刊》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华农险”)了解到,该公司承保宝源丰的企业财产基本险,保险标的包括厂房等固定资产。事故发生后,安华农险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和吉林保监局,并迅速派出查勘人员赶赴现场。
安华农险有关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由于事故现场的厂区仍不能进入,只能派出无人机航拍,对厂房受损情况进行简单摸底。具体损失情况仍有待于查勘人员进入现场后判定。目前,查勘人员在厂区外待命。
对于此次火灾中出现的重大人员伤亡情况,人寿理赔方面,来自吉林省保监局的信息显示,宝源丰未曾给职工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过任何团体保险,如果有人寿理赔应该是个人购买行为。
新华保险、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都在第一时间响应,排查客户出险情况。较早行动的新华保险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过排查,这次火灾事故中的伤亡人员中,没有新华保险投保客户。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企业可以选择给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险,但很少有企业会这么做。
死亡赔偿需企业自掏腰包
商业保险暂且不论,对于国家强制要求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宝源丰是否正常缴纳?记者联系宝源丰未果,又联系被媒体广泛指称为宝源丰母公司的辽宁省开原胜利牧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办公室刘主任否认了“是宝源丰母公司”这一说法,并称与宝源丰并无关联。
6月5日,《中国经济周刊》从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宝源丰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而本刊派往火灾现场的记者更是从该公司职工处了解到,包括工伤保险在内,公司没有给职工上任何保险。
“这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企业给职工上的险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死亡赔偿”。
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长春市公布的2012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272元计算,此次事故中的赔偿标准该项丧葬补助金应为23136元/人。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计算,此项应为4913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提供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照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该项赔偿金额的条件要求细致,目前此项还无法准确测算。
因此,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宝源丰至少应对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的120人家属赔偿总计6173.23万元。
而公开资料显示,宝源丰是一家民营企业, 2009年9月建成投产,公司资产总额6227.02万元。如此赔偿规模或将带给宝源丰沉重一击。
“企业出事、政府兜底”不合适
巨额赔偿,企业扛不起怎么办?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再要求用人单位偿还。
“现实中可能出现,企业破产了都赔偿不起,除了追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以外,只能由政府来支付,这是不合适的。”郝演苏说,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除了体现企业经营的不规范,也反映了地方社保部门的失职,因为社保部门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应该建立对社保部门的问责制,企业不缴纳保险费,你是不是采取过相关的措施,包括停工、停产、向上级部门反映?”
据郝演苏介绍,目前小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的比例还是很高的,是“重灾区”。
另外,从人群上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根据国家统计局5月27日发布的《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4.3%、24%、16.9%、8.4%和6.1%。工伤保险在“五险”中虽然参保率相对较高,但5年来参保率始终徘徊不前。
“企业的风险意识,要靠政府去引导。对于此类责任事故,理论上要罚得企业、老板,包括股东、董事倾家荡产。”郝演苏说,现在已经有不少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企业出了事,政府去兜底,这是不合适的。保险基金应当用于公共福利,特定情况下可以救助,但是不能完全大包大揽。”郝演苏说。
6月3日发生在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已造成百余人遇难。事故牵动国人神经,也警示着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警钟长鸣,在预防和治本上下更大功夫,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要协调有关部门,修改完善司法解释,加大对因非法违法导致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同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审判、在省内实况直播,严肃追究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公开审判制度的引入,让社会有了更大的期待,随之惩处力度的加大,也许会让这样的人祸不再屡屡刺伤国人……
公开审判能成为震慑重器吗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王山山 张兵 朱梓烨 | 北京报道
5月31日,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会在北京召开,这场自1980年以来几乎每年都会开展的全国性活动,今年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也许被认为还是老生常谈,活动并未引起公众太多的关注。
在动员会上,活动组委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讲话提出,利用安全月活动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力度,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做到“深下去、严起来、落实下去、降下来”。
话音未落,当天下午,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下称“中储粮”)黑龙江林甸直属库发生火灾事故。公司6月3日通报,过火仓位共储存粮食5.14万吨,共造成粮食损失约1000吨,造成粮食损失价值约284万元,储粮资材损失23.9万元,火灾直接损失共约307.9万元。
一火未熄,大火又起。仅仅两天后,6月2日14时20分许,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发生油罐爆炸事故,造成两人失踪,两人受伤。
不到24个小时,6月3日清晨,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氨气泄漏和火灾,120人死亡。
烧在安全生产月的头几天
短短4天,3场大火,燃烧在东北三省的黑土地上。此时,距离三省针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储存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6月17日—23日),不到两个星期。
5月,东北三省的安监局分别发布《201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3个方案明确指出,要“强化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着力推进企业基础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队伍能力提升”;“有关部门要深入乡镇、企业、社区等基层单位,帮助查隐患、找漏洞、出实招,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推动基层单位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作为企业,中石油将6月的第四个星期作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并要求“全面推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规范有效运行,大力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风险分级防控机制建设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然而,活动才刚刚进入前期宣传阶段,重大、特大安全事故便接连爆发。三把大火给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提了一个醒,“安全来源于长期警惕,事故来源于瞬间麻痹”。如果我们对安全生产仍然只是停留在一个月的宣传,一个月的突击检查,一个月的严格排查,做不到真正地建立长效机制,安全事故还会层出不穷。
安全管理责在生产管理者,也在政府监管者
不是纵火,但是人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在不同场合指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是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非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统计显示,今年以来,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分别占到53.5%和57.2%;几乎所有的事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违规违章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中石油在大连灾患不断,4年5起,前4起均被认定为管理不力的责任事故;中储粮黑龙江林甸直属库扩容,消防力量没有扩容,外部监管缺位、内控形同虚设,致使储备粮暴露在火舌之下。
“吉林宝源丰事故的具体原因还没有最后调查结果,如果不是意外的话,就是安全管理存在问题。”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李秉龙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使用一些现代化的厂房、机械设备、原材料,生产十分集中,风险也增大了,管理不当就可能造成火灾、爆炸或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安全生产有两块,一个是生产安全,另一个是产品质量安全。从生产安全角度,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对易燃易爆物品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和操作规程。”
在吉林宝源丰火灾事故中出现的锁门问题,也暴露出管理者为方便管理而忽视安全管理的问题。如今,很多企业的厂房都设计森严,尤其是一些食品加工企业,门槛很多,装上安全通道锁,生人进不来,操作人员不能走来走去,但一旦发生火灾,人逃不出来,即使火烧不着,烟也会把人熏死。“应该给逃生留下后路。”李秉龙指出,“现代生产条件下,要为安全逃生想辙,从厂房设计、管理制度方面都要考虑。”
针对一些地方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有专家认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在政府,关键在县乡。基层政府的态度决心和手段措施,直接影响着本地区“打非治违”工作的实际成效。一些地方监管部门、执法部门软弱无力,有的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有个别监管人员与非法企业主沆瀣一气。
一位消防系统人士告诉记者,现行的消防条例可操作性很低,一般企业都达不到标准,达标还是不达标,都由消防部门说了算。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李秉龙认为:“很多大的灾害发生的行业不一样,但原因还是有雷同性,关键是责任心、安全意识,按照规程去办,很多我们不愿意见到的事可能就不会出现。从政府管理角度看,更应该完善法律法规,靠规则来调整企业行为,而企业首先要遵规守法。”
对监管者的追责更为重要
2010—2012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中石油在大连所属企业发生4起责任事故涉及的64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中储粮黑龙江林甸直属库大火,已有9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而最终将承担刑责或党纪政纪处罚者,可能不止这9人。
吉林宝源丰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企业法人代表便被控制。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安排,下一步将组织对今年以来事故多发省份的“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一次“回头看”,并对近期全国发生的几起因非法违法导致的重特大事故,依法严肃进行查处,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审判、在省内实况直播,严肃追究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协调有关部门,修改完善司法解释,加大对因非法违法导致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力度。
2006年,《刑法》修正案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最高量刑由过去的7年提高到15年,但这还是没有引起有关责任人的足够重视,安全事故依然频发。对此,有人质疑:是不是处罚太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刘明祥教授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这种质疑有一定的道理。从古至今有“重罚故意,轻罚过失”的传统,过失犯罪“主观恶意轻一些”,不能对过失行为过高责罚,单独就失火罪加大处罚力度并不合适。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刘志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往往是非常巨大的,但安全事故犯罪是过失犯罪。对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而言规定较轻的刑罚,也是目前世界各国刑法通行的做法。对于安全事故犯罪,除了要追究直接行为者外,当然要追究对生产作业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从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角度考虑,加强对后者的刑事责任追究似乎更为重要。以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重视不够,这是今后要加强的工作。”
“要从源头抓起,不能是事后严惩,而应该防患于未然,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做到事前处罚,严查严防,查到位,消除安全隐患,比如检查安全设施、安全通道是否合格达标。”刘明祥说,“火灾发生后,一定不能只对个别人进行刑罚,要查一下哪些人该负刑事责任,该承担刑责的,一定要去追究,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安监部门。”
刘志伟表示,如果不对从业者加强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和监督管理,不建立安全体制,不事先采取妥善的防范措施,单纯从刑法手段是不可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
对于公开审判,刘明祥认为,这能起到宣传法制的作用,让更多的人知道,即便是过失犯罪,也要负刑责,因为一起火灾的发生多是多个环节的过失共同导致一个后果的发生,全社会每个人都要树立起一种安全意识,生产者自身要有安全意识,管理者要有管理的责任意识。
公开审判的意义在于,最大程度教育相关行政执法者,消除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严重渎职行为,警钟长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惩罚的目的是警示社会,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识,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观念,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防止类似悲剧再发生。”
(本刊记者赵明月、实习生刘坤对本文亦有贡献)
消防工作不力、违背安全生产要求引起事故,除了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有什么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