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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隆基涉掏空正和股份 海南局称已受理投诉

A-A+2013年6月18日13:19每日经济新闻评论

  每经记者 王朋

  在正和股份(4.26,0.01,0.24%)(600759,收盘价4.25元)多名股东向证监会递交投诉材料,希望监管层对该公司实控人涉嫌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查处后,6月14日,海南省证监局确认已正式受理了相关投诉,将对正和股份进行跟踪调查和落实情况,并最晚在2个月之内给出调查结果。

  有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海南省证监局正式受理该投诉之后,如果发现情节严重,将会升级到立案稽查的程序,而一旦立案稽查,上市公司股东将可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诉讼索赔。

  海南局:投诉已受理 两个月给结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自从本报报道实控人陈隆基涉嫌造假和贱卖掏空正和股份后,海南省证监局就一直在调查和核实相关事宜。此后证监会向海南省证监局转发了多名股东的实名投诉材料,海南局对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5天内做出了受理相关投诉材料的决定。

  “我是在上周五(6月14日)接到海南证监局的电话,说已经受理了我们的材料,要对公司进行核查。”顾英(化名)向记者透露,海南局表示还需要2个月的时间进行调查。

  “此前也遇到过相关案例,上市公司股东投诉后,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情况严重,就会迅速升级到立案稽查。”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记者。

  律师:可采用股东代表诉讼

  “如果为了结果要等上两个月,对小股民来说成本还是很高。”证券维权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指出,如果监管部门尽快给出调查结果,一旦立案,股民就可向律师进行相关委托了。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晓丽还表示,除了依据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证券法》的诉讼之外,对于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股民还可依据《公司法》进行诉讼。

  2006年,我国新《公司法》中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意味着股民可不依据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就进行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提起诉讼,或在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臧晓丽指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难度。规定指出,公司董监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来看,要集合持股180天以上,持股比例超过1%的股东存在一定难度,而且举证方面也存在难度。同时,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这是股东代表诉讼最典型的特征。目前成功案例较少。

  (出于保护记者人身安全的考虑,本稿记者署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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