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信息平台公示,潍坊市广文中学、潍坊中学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立案日期:2022-05-14、案号:(2022)鲁0705执恢312号、执行标的(元):3287446.0000。

  据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世兴城建有限公司、潍坊广文中学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与潍坊广文中学、潍坊中学、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是因工程名称为广文中学宿舍楼(住宅楼)出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引起(地点为虞河路南段,工程内容为框剪结构,地下2层,地上11层,建筑面积约15500平方米),并涉及反诉案件。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世兴城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287446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8月16日违约金为238641元,之后的违约金以328744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自2015年8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山东世兴城建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潍坊广文中学、潍坊中学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收取的教师剩余房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三、被告山东世兴城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误工赔偿金3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山东世兴城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488元,由被告山东世兴城建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825元,由反诉原告山东世兴城建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90690.59元,由被告山东世兴城建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543元,由两上诉人均担。

  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潍坊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