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山东广立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等155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山东广立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等155户企业(名单附后)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山东省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鲁工商信监〔2016〕123号文件、《淄博市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方案》(淄工商企字〔2016〕85号)、《转发山东省工商局关于持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工作的通知》(淄工商企字〔2017〕162号)要求,2021年7月9日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截至2021年6月30日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立案调查,进行清理。

  经查,山东广立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等155户企业,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其行为属于“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印发<淄博市长期停业未经企业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淄工商企字〔2016〕85号)扫描件、淄博市工商局《转发山东省工商局关于持续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工作的通知》(淄工商企字〔2017〕162号)扫描件,证明案件来源。

  2.2021年7月12日周村区市场监管局致区税务局《关于对2019、2020年连续两年未年报及通过住所无法联系满两年的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情况核查的函》(周市监函字〔2021〕16号),证明周村区市场监管局按要求征询税务部门意见。

  3.2021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周村区税务局《周市监函字〔2021〕16号协查函的核查结果》,证明税务部门的企业核查情况。

  4.2021年8月26日国内挂号信函收据19份、2021年9月13日国内挂号信函收据11份,证明周村区市场监管局依照规定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进行了邮寄核查。

  5。第一次挂号信退信12份,第二次挂号信退信11份,证明周村区市场监管局邮寄核查中有11家企业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取得联系,有1家企业拒收。

  6.2021年7月15日,《关于对连续两个年度(2019-2020)未年报及通过住所无法联系满两年企业(176户)清理公告》的网页截图,证明周村区市场监管局按规定在周村区人民政府网“红黑名单”栏目发布了催报公告。

  7.2021年9月2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网页截图1份,证明周村区市场监管局按规定在周村区人民政府网“红黑名单”栏目向拟吊销企业发布了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在周村区人民政府网“红黑名单”栏目中发布《清理公告》、《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后,该155户企业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上述企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依据上述《公司法》第211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新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在其他企业任职法定代表人的要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上述企业应当于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算;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合伙人负责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30天内,由清算组或主办单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周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周村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吊销企业名单(155户)

  2021年11月30日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吊销企业名单(155户)

  来源:周村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