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今天,济南法院对4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9月25日,济南法院依法对4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胥英杰等7人恶势力团伙案件作出二审裁判,历下区法院对李守兴等8人恶势力团伙案件、商河县法院对杨爱学等3人恶势力团伙案件、高新区法院对李成田等9人组织卖淫、协助卖淫案件分别进行一审宣判。
1、济南中院:对胥英杰等7人恶势力团伙案件作出二审裁判
被告人胥英杰在获取某品牌手机代理权未果后,遂对该品牌手机代理商山东某电子有限公司驻商河办事处(简称办事处)进行报复,纠集人员,形成了以胥英杰、王兵为纠集者,以被告人王发鉴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涛、张少周、陈大勇、张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多次针对办事处及其员工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胥英杰指使王兵、王发鉴堵办事处门锁锁眼多次;打砸办事处的车辆4辆,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793元;多次威胁、恐吓办事处员工不得继续在办事处工作,严重影响员工的工作、生活及办事处的经营。被告人胥英杰指使被告人王兵等6人持木棍、橡胶棒殴打、威胁办事处员工2人3次,致使被害人杨某某2次轻微伤。2018年8月16日,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到九年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王兵、王发鉴、张建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胥英杰、张涛、张少周、陈大勇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于8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了所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历下区法院:对李守兴等8人恶势力团伙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9月25日,历下区法院公开宣判李守兴等8人恶势力团伙案。被告人李守兴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他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到八年不等的刑罚,其中三人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守兴担任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龙洞庒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在被告人李守兴组织、领导下,以对历下区龙洞庄辖区内工程监督、管理为名,成立以杨洪海(另案处理)、被告人王玉柱为核心,被告人李维镇、马兴锋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济南市历下区龙洞庒工程协会。李守兴组织、领导被告人王玉柱、李维镇、马兴锋及杨洪海等人,多次纠集村民,采取堵门、强迫停工等方法,向华隆置业、润昌园林等施工单位,非法强行索要补偿款或承揽部分施工项目,金额达890余万元。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守兴,以解决村民自养地问题为名,多次纠集被告人王玉柱、李维镇、马兴锋、周明华、高爱红、孙元芝、赵宗海等人开会预谋,并采取村民大会鼓动、微信号召、相互串联、挨户通知的方式,组织、煽动村民到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地成城大厦静坐、围堵。在村民对成城大厦围堵期间,工作人员因被迫翻墙外出导致摔伤;成城大厦内多家单位无法正常经营,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守兴、王玉柱、李维镇、马兴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守兴、王玉柱、李维镇、马兴锋、周明华、高爱红、孙元芝、赵宗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中被告人李守兴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王玉柱、李维镇、马兴锋、周明华、高爱红、孙元芝、赵宗海系积极参加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守兴、王玉柱、李维镇、马兴锋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3、商河县法院:对杨爱学等3人恶势力团伙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9月25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爱学等3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爱学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杨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振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航、杨爱学、李振虎纠集在一起,在民间借贷领域,以单方认定违约、虚增债务等方式,敲诈勒索借款人财物四起,勒索人民币5万余元。2017年6月,被告人杨爱学等人在KTV唱歌时因结账费用问题发生争执,进而随意殴打服务员马某某、王某等人,致使二被害人轻微伤。被告人杨爱学、杨航、李振虎三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4、高新区法院:对李成田等9人恶势力团伙作出一审宣判
9月25日,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成田等9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成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其他八名被告人一年两个月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李成田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舜华足享足疗店作为聚集场所,并同时租用济南高新区的两处住宅作为卖淫场所,纠集被告人邵振华、刘晓、马某某,雇佣陈付强等5人,对被告人短暂培训后,通过“陌陌”等聊天软件,组织张某、郑某等数名卖淫人员,在租用场所或嫖客指定场所,进行数百次的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并按比例分成。3月5日晚,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小区内,被告人李成田、邵振华、马某某等人,两次殴打因嫖资支付问题与卖淫女产生纠纷的刘某某,致其轻微伤,事后又用刘某某手机与其朋友通话,进行勒索(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成田等9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因嫖资支付问题,采用暴力手段殴打刘某某致其轻微伤,并进行勒索。被告人李成田等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败坏社会风气,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扫黑除恶“山东战役”济南战场向纵深推进之际,济南法院在对8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之后,今天,又对4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有力震慑了涉黑涉恶及各类犯罪,彰显坚决打赢扫黑除恶“山东战役”的力度和决心,对促进我市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