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上午,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发生在德州的一起执行案件很有启示意义。
德州某时装厂、德州某服装有限公司在未经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付1%月息。案发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两公司退赔给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540600元。
执行法院通过查询发现,因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其名下的21处不动产均被法院查封,查封及续封共计240个;土地使用权5宗,已先后被39个案件查封。而且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在明知投资风险巨大的前提下,仍然抱有侥幸心理,谋取高额利润。非法集资单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不能退赔,并非执行不力导致,应属于债权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和社会风险。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崔岩 马云云)